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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立法保护湿地 三类环境将建保护区

2010.11.30
  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日前通过《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法规是西藏自治区出台的首份有关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文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38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条例规定三种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情形,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禽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主要迁徙停歇地;珍稀、濒危的湿地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天然分布区域;具有特殊生态保护价值或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应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条例禁止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开垦湿地,禁止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等。违者将被罚款。

  条例指出,要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愿从事湿地保护活动,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或控告的权利。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为保护湿地资源,中国于1992年加入《国际湿地公约》。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称,西藏自治区湿地面积达600.4万公顷,占西藏国土面积的4.9%,是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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