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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相关法律

2010.12.15

  公众参与环保,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中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缺少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缺少具体参与途径的规定,许多环节还需进一步改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王灿发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或者集体,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形式获取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管理和涉及环境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以及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行为的总称。

  我国的一些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1996年第一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这是公众参与原则正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加以体现。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5年11月 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专门地方立法。另外,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王灿发认为,中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正在不断发展,而且进步得越来越快,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不过,这种参与更多地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公众参与的途径不够系统全面,公众参与缺少程序性规范,缺乏公众参与需要的环境信息支持。

  为此,王灿发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范围和途径,由国务院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由地方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这样多管齐下,就可以逐步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使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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