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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污染门”应有环境损害赔偿

2011.6.16

  日前,央视曝光哈药“污染门”在社会上引起轰动。人们质疑:一家年销售额上百亿元的制药业巨头,为何宁愿一年花5亿元巨资做广告,也迟迟不根除困扰周边居民多年的环保问题?(6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

  据悉,目前环保部门已经严令哈药总厂停产或减产,青霉素车间将异地搬迁。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肆意排污多年给当地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要知道,哈药集团是一个建于上世纪50年代的老厂,制造“水陆空立体污染”也已多年,等到民意沸天呆不下去了,就拍拍屁股走人,这样的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些?

  有钱烧广告,没钱做环保,这一现象发人深思。一言以蔽之,正是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不完善,给了企业藐视环保恣意而为的底气。首先,行政罚款的数额与违法所得的利益极不相称,再加上某些地方官员从追求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考虑,往往大事化小,无法触动企业内心。前不久,国家环境保护部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企业污染,社会埋单”,其结果就是企业对环保责任的重视程度越来越低,在肆意乱排乱放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体现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更是促使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必然选择。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切断污染物从环境向人体转移的渠道,在尚未出现人体损害时就及时处理。具体到哈药集团“污染门” 而言,除了立即停产和尽快搬迁避免造成新的污染外,还必须对过去污染给环境造成的“隐形危害”和治理成本进行合理评估,向哈药集团进行索赔。

  早在2004年,环境损害补偿单独立法就被提到议程上来,但时至今日依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哈药“污染门”不应仅仅作为个案处理,更应以此为契机,推动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为遏制越来越突出的环境污染祭出法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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