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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警示:进口化妆品要有全成分标注

2010.6.28

   自6月17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进口化妆品作标签的全成分标注。据悉,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做好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全成分标注的检验准备工作。

   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的相关规定,标签上所标示的成分不得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上的禁用物质,所标限用物质成分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此前,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已经通过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企业在报检时提供标注全成分的中文标签,并表示将对标注内容按照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严格审核。

   据了解,进口化妆品标注成分表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6月17日之前报检的化妆品,不必标注成分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该规定要求标注的化妆品成分表,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的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而不必标注由于原材料使用而不可避免带入的两类物质:一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该标准还规定,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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