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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7被告倾倒工业废水被判刑 政府清污花31万

2010.7.06
  倒工业废水污河涌被判刑 佛山政府为清污花费31万元

  佛山三水区7名被告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7名被告将400吨含酚工业废水通过垃圾处理场排入引水涌,严重污染河涌,造成重大环境灾难,三水区白坭镇政府为此花30余万清除污染物。昨日记者获悉,三水区首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判决,石某等7名被告人被判10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承包经营白坭镇的一家垃圾处理场,2009年1月,他与被告人李某协商后,同意帮李某处理工业废水,但每车要收费200元。随后,李某将从陶瓷厂收购的工业废水(属《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含酚废物)通过石某的垃圾处理场排入东官员引水涌。

  2009年2月,李某又介绍被告人莫某等二人把含酚的工业废水通过白坭镇垃圾处理场排入东官员引水涌,这次每车收费为300元。

  截至2009年3月24日,石某等7人共倾倒了约400吨含酚工业废水,这些非法倾倒的含酚工业废水像黑油一样,异味扑鼻,对当地居民来说无疑是一场环境灾害,为了将污染物清除,白坭镇政府花费了3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7被告人分别于2009年7月至9月被抓获归案,随后,被告人石某向白坭镇政府赔偿了4万元。

  佛山市三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等7人向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等7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0000元不等。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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