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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发生水污染责该如何当?

2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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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7月3日,位于福建上杭县汀江上游的紫金矿业公司发生了污水泄漏事故,造成渔民重大经济损失和居民饮用水危机,当地政府和紫金矿业都应为此事故负责。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造成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关于政府对环境质量如何负责以及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如何惩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该法修订的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

  水环境保护完成情况

  是否纳入政绩考核?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水环境负责,但具体怎么负责,是否应将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在法律修订时存在争议。

  在法律修订前,只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但如何考核政府是否负责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修订法律时大家就提出应当把“负责”的规定做实,将水环境质量保护作为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当时有意见认为地方政府既要发展经济,又要达到水环境保护目标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实现。

  我认为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的政绩考评,我们在起草修订案时就已经明确了。每一个地方政府的领导都想做出成绩,原先却只考核经济指标,如GDP增长多少,并没有把环境质量和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纳入到考核指标里,结果有的地方经济可能发展很快,但环境迅速恶化了。如果把环境保护的情况和政绩结合起来,地方政府就会重视环境保护和水环境质量了。

  经过大家的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在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就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如何负责,也把十几年来法律中一直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化了。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

  罚款是否应有上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实行按比例罚款,而按比例罚款是否应当有上限在法律修订时存在不同的争论。

  有意见主张按比例罚款应该有个上限。如果罚款没有上限的话,对企业处罚太重,使得很多企业可能破产而无法经营,会造成就业问题和减少地方税收的一系列损失,从而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我和大多数专家认为,应该按重的处罚。因企业的原因造成污染事故,肯定对环境有很大的影响,这样的企业应该倒闭,倒闭之后可能有更多更好的企业建设起来。保护环境需要有好的企业,这样就会实现一种良性循环。如果因为害怕造成污染的企业倒闭,不罚或轻罚,起不到惩罚效果,则会造成恶性循环。

  后来争论的结果是形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第二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这实质上是没有规定对企业的罚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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