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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动上缴”问题奶粉免罚 有损法律尊严

2010.9.13

  我们很担心,以“主动上缴”换取从轻处罚,相当于对一部分人“违法不究”,在如此宽松的法律环境中,我们用什么向公众保证“毒奶粉”永远不再出现?

  据《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北京、江西、昆明等多省市相继发布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高层领导的批示、一些官员的落马、监管部门郑重的承诺曾经让很多人以为三聚氰胺会从此消失,但事实证明,我们低估了一些企业的耐心和胆量,高估了监管者的震慑力和法律威严。

  三聚氰胺,最终阴魂不散,扩散至今日。2008年三鹿事件时,“毒奶粉”的处理就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2009年,当国内再次爆发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事件时,有专家指出,很多“毒奶粉”并没有被销毁,将对公共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2010年,青海的毒奶粉原料被证实出自河北等地,终于验证有人愿为利益铤而走险这一事实。

  让我们的孩子和三聚氰胺一起成长,是不负责任的一件事,让中国的妈妈到国外的超市抢购奶粉,也不太光荣,但是,要让所有人都感到体面和尊严,不是将问题交给舆论和猜测,也不是将问题掩盖和冷处理,而是将属于法律的交给法律,属于道德的交给道德。

  近日,各地出现的“主动上缴”即可从轻甚至免予处罚,一露面就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用法律处罚作为交换条件,换取一部分人“良心发现”,这是非常中国化的问题处理方式,监管部门认为这将最大程度减少查处的经济成本,并具有道德示范效应。但是,一个敢逆民意私藏毒奶粉的企业,会不会领情还是个大问号。

  “主动上缴”看起来是各地监管部门的灵活应变,并体现了一种 “宽大情怀”,实际上暴露了监管的无力。毒奶粉禁而不绝,侧面说明有关部门查禁失败,说明法律震慑不够。不然,一个本来毫无讨价还价余地的不法行为,缘何变成了谈判桌上的筹码?法律的退让真能让经销商们变得高尚吗?如果不法商贩都不主动现身,监管部门的执法尊严会不会变得一丝不挂?

  不留隐患,彻底清剿,奶粉监管部门对中国的父母有一个像样的交代其实并不难,事实证明,公信力几乎丧失殆尽的中国奶粉行业,不是因为自己做得不够好,而在于行业监管实在太差。奶粉监管并非“无法可依”,《食品安全召回规定》和九部委下发的《关于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中,都有明确的要求,且相关部门需对销毁“依法监督”。然而,近万吨三鹿奶粉如何销毁公众毫不知情,导致隐患留至今日。

  目前,“执法不严”是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些监管以“保护行业发展、支持民族企业”为名掩盖问题,维持表面繁荣,而执法不力的最直接反应是“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由此,我们很担心,以“主动上缴”换取从轻处罚,相当于对一部分人“违法不究”,在如此宽松的法律环境中,我们用什么向公众保证“毒奶粉”永远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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