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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原环保局长受审

2010.10.12
  本月9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忠县环保局原局长徐其平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被告人徐其平在担任忠县环保局局长、忠县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我市一建筑公司董事长蔡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蔡某为使徐其平能在其承建的忠县乌洋污水处理工程和石宝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协调施工关系、划拨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其人民币15万元;此后,蔡某为感谢徐其平在划拨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先后送给徐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其平在担任忠县环保局局长、忠县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万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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