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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上市企业“摘牌”

2010.10.25
  2010年10月22日,停牌一天的中金岭南股票“牛气冲天”,此股票在小幅低开后下挫超过4%,但在强大资金的推动下一路反弹,开盘不到半个小时,股票由绿变红,最后报收23.17元,涨幅达到9.19%。此业绩确实令人刮目相看!要知道这是该股票公司遭遇铊污染后首次登场亮相,表现不俗!近日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铊超标,经监测造成此污染的罪魁祸首就是中金岭南股票所属子公司韶关冶炼厂排污所致,韶关冶炼厂已于10月21日全面停产,据估计因停产公司将减少净利润约2700万元/月。该股票10月21日突然停牌,22日开始交易后,股票由绿蹿红,竟然接近涨停,让环保工作者感到汗颜。

  值得关注的是,韶关冶炼厂不是首次造成环境污染,此次污染事故竟然是“二进宫”!2005年12月16日,韶关冶炼厂将本应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含镉污水直接排入北江,导致“北江12.16严重镉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的环境安全事故,当地10万多人饮水受到严重威胁,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在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该厂被迫停产两个月,并投入5.6亿元资金对多项设备进行改造。2005年12月23日中金岭南董事会发出公告时称:“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件的深刻教训,全面强化公司的安环管理,杜绝今后此类事件的发生。”时隔5年,类似的污染事件再度重演,真的让人无语。无独有偶,2010年国庆假期后,环保部门在公布了对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处罚结果后,紫金矿业股票意外获得涨停,H股盘中一度上涨了13%,收盘时上涨了12.4%。

  这些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上市企业的股票价值与环境安全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环境保护在上市企业中应该占据什么样的位置?从发生环境安全事件到股票飞涨的现实来看,似乎股票价值与环境安全呈现反比例的关系,上市企业可以对环境保护弱化、置之不理甚至希望发生,股价在事故后会出现暴涨。如果上市企业领导层产生这种结论的话,脑壳一定坏透了,上市企业的发展走到了悬崖边儿,是异常危险的,将充满更大的风险,必须悬崖勒马,否则企业将遭受更大的损失,不排除企业破产的可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这项基本国策,并且为实现这个基本国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上市企业作为环境的利用者,保护环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它受到有关环境法规的约束和调节,具有强制性。一个不服从国家政策大局的企业,必将在市场发展过程被强制淘汰。两家企业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后股票狂涨,不是对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的奖励,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资金推动,当然包括一些环境意识比较淡薄的股民资金的推动,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推动力是暂时的,是不可持续的,它随时可以改变方向。上市企业踏踏实实地做好环境保护,提升生产过程中环境安全的保障程度,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可持续动力,才能免除环境安全的后患。环境安全丝毫马虎不得,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落实到实处。

  上市企业要树立环境安全新理念,环境保护绝对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生产力,是重要的生产力。环境保护也是企业发展的生产力应该深植于企业发展理念之中,并且扎扎实实地给予实施。没有合格的环保,就没有优秀的上市企业。韶关冶炼厂因环境污染导致企业停产减少净利润约2700万元/月充分地说明了环境保护存在着巨大效益,环境安全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之一,动摇了这个基础,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未来随着国家环境安全形势的不断严峻,碰触环境安全这根“高压线”所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环境保护是企业重要生产力将进一步得到确认。

  上市企业应该做环保的模范,在环境安全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既是对自己企业负责,也是对股民负责,更是对国家的负责。环境安全涉及企业自身的形象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股民不会因为企业造成环境安全事故遭到股票停牌甚至摘牌投资受损,国家也将因企业重视环境保护而受益。企业作为国家生产的基本单位组织,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保护了环境,也就是保护了生产力。实际上上市企业本身也有作为保护环境模范的基本条件:首先,大部分上市企业整体效益好,是本地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其环保行为具有强大的示范性和带动性;其次,上市企业资金雄厚,有环境保护的能力,资金不是环境保护的障碍;第三,上市企业拥有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具备环境保护基础条件。如果上市企业不积极保护环境,成为环境的破坏者,甚至充当当地环境破坏者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将遇到环境的重要制约,最终企业将因环境破坏所淘汰。上市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模范,是一种必然的抉择,是树立企业形象和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那种将企业的发展建立在环境破坏基础之上的企业,是不道德的企业,其产品充满破坏环境的铜臭味道,必将消失在绿色的洪流之中。

  国家应该设定上市企业造成环境安全事故退市的门槛。上市企业造成环境安全事故,仅仅对其罚款是不够的,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特别是罚款太轻对企业缺乏威慑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罚款回避环境保护的责任,达不到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并进行改进的实际效果,不断的罚款还会形成“企业污染――环保罚款――企业继续污染――环保继续罚款”的恶性循环,不排除在此循环过程中企业与环境监管部门“狼狈为奸”的可能。对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的上市企业要增加经济处罚的力度,给予重罚,罚到足以令其“伤心动骨”的程度,增加经济处罚的震慑性。同时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安全的上市企业,不仅仅是罚款了事,也不仅仅停留在停牌的阶段,应该采取摘牌“猝死”的处理方式:凡是造成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上市企业,经核实认定后,采取摘牌的“酷刑”,让其在上市企业中消失,只有这样才能引起上市企业高度重视环境安全,才能避免同一上市企业多次造成环境安全事故。如果企业环境达标后再上市,需要重新申请并严格审定其上市资格,并且将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审定的内容从严掌握。

  应该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其中第三款为“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它包括违法环境保护等法律规定的行为。非常遗憾的是,在第五十六条终止股票上市交易法条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上市企业在造成严重环境安全事故后无法进行摘牌处理,建议在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时,在第五十六条退市条件中增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条款,为造成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上市企业摘牌奠定法律依据。造成严重环境安全事故的企业应该退市,这应该成为一种惯例,并且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促进上市企业高度重视环境安全。

  对于国家而言,环境安全重于GDP,对于企业而言,环境安全重于企业赚钱,这应该成为基本的理念。上市企业特别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必须将环境安全放在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环境安全是企业重要生产力,通过踏实的环境保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的竞争力,避免因环境安全事故股票“停牌”直至“摘牌”,做环境保护的模范,是上市企业的正确抉择!(姜文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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