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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通知调整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10.10.28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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