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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值得期待

2010.11.21
  谁为频繁发生的环境事故买单?现实中因为肇事者赔付能力不足,往往最终是由地方政府买单;部分地区由于政府财力不足,甚至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害结果。在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我们希望通过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会下,杨司长表示,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试点省市向全国范围推广。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燕娥还透露,《环境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技术条款已经制定完毕,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有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和单位只要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旦因为污染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受害者就可向保险公司依法索赔。应该说,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一种值得期待的险种。两年前就开始了试点工作,但由于市场有效需求、技术力量以及制度支撑存在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也遭遇了“雷声大、雨点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污染事故屡屡发生,给老百姓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是,由于赔偿责任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以及肇事者受财力所限,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维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王灿,早在2005年就呼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保险制度”或“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赔偿基金制度”。更可喜的是,2008年年初,华泰保险公司的“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产品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正式向市场推出。现在,环境保护部重申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其意义不言而喻。

  期待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写进法律,依法保护环境。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只是保险意识的问题,更是一种责任的体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同时,也应该在央企和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扩大试点范围,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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