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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紫金矿业污染门:制度缺失纵容了污染

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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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矿业应被钉在环保耻辱柱上低成本扩张之后,企业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污染钱”。不足千万元的罚款,也正显示出中国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无奈。

  近年来,中国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核查中屡屡登上环保黑榜,其承诺的环保整改也成为一句空话,以致今年7月终于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在被立案调查的第二天,紫金矿业股价却以涨停收盘。为何多次核查仍无法拔去紫金矿业的污染祸根?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进行的这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执法行动最高数额的处罚,对紫金矿业有何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讲师、亚洲开发银行咨询专家石磊博士。

  不敢管、不能管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今年,紫金矿业集团荣获“2009年度中国最诚信企业”称号,但今年5月,环保部曾经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包括紫金矿业在内的11家公司因为承诺的环保整改工作没有实现,被环保部指责“言而无信”,你如何看这个现象?

  石磊:这是具有讽刺意味的一件事。这样的企业不仅缺乏诚信,而且丧失了企业基本的环境责任,即使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在一定程度上赚的也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污染钱”。这样的企业能成为上市公司、能当选最诚信企业,值得我们深思。

  如果企业只把环境保护当成嘴上说说、墙上挂挂的摆设,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治污控污未能随企业的经济发展同等进步,那么高额利润背后是巨大的环境风险。

  这已经不是紫金矿业第一次上环保黑榜了,早在2008年初,中国证监会出台“绿色证券”新规后,紫金矿业就被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了首轮上市环保核查黑名单。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为什么核查、整改都避免不了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紫金矿业的污染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石磊:首先可能的原因是,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制度缺失导致监管无凭无据,因此地方环保部门难以执行监督职能。

  其次,处罚机制不健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既然点名整改,就需要后续的监督和检查,而尽管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了公开点名批评这一程序,但却未考虑到接下来进一步的监督处罚机制,使得企业有恃无恐,整不整改都一样。

  再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监管出现了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不敢管、不能管。

  上杭县近70%的税收均来自于紫金矿业,可以说紫金矿业是上杭县政府的衣食父母。面对这样一个利税大户,提高企业的环境投入成本,往往会导致企业短期利润下降,连锁反应就是政府收入减少,这是当地政府所不愿看到的,于是可能就会出现环保监管只好服从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大方向。紫金矿业的管理层中有不少人曾经具有官方背景。可能就会出现即便环境保护部门想管,县政府也未必让管。

  再看“不能管”这方面。这里所说的并非是主观意识上的“不愿管”,而是没有能力去管。基层环保部门监管硬件差,很多县级环境监管部门甚至缺少最基本的监测仪器。还有许多被查企业能够事先得到消息,在检查时表现优异,如此一来,监管部门便很难有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从企业角度看,企业无视环保责任,导致企业社会公德缺失是污染频发的主要原因。紫金矿业是一家上市企业,而我们看到的却是这样一个赢利能力一流、环境保护很不到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从公众角度看,早在7月之前,媒体就已报道过当地居民对紫金矿业污染的多次投诉,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这些诉求能够得到重视,就可以在事故的起始阶段及时防范和治理,从而极大地减少治理污染的花费,同时避免污染的严重危害。

  在紫金矿业的污染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效力大打折扣。公众投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影响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也使公众面临更大风险。

  法律制度缺失纵容了污染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罚款9563130元,这个有零有整的数字是如何得来的?怎么看待这个罚款数额?

  石磊:未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仅是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虽然取消了100万元的上限,但仍无法完全涵盖其所造成的损失。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从紫金矿业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来看,这个赔偿额度是否合适?能否对紫金矿业产生震慑作用?

  石磊:乍看起来环保部门给予了近千万元的经济罚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执法行动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

  但通过一组数字,我们再来审视一下这近千万元的罚款:紫金矿业2009年年报显示,公司销售收入209.56亿元,净利润高达35.41亿元。对于这样的公司,千万元的罚款不过是其利润的0.27%。

  我想起前不久发生的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同样是水体污染,权威机构估计,包括民事和刑事罚款,BP将支付629亿美元,而2009年BP的利润也就是200亿元多一点,629亿美元的罚款极有可能导致BP破产。

  毫无疑问,近千万元的处罚金额对于紫金矿业这样拥有几十亿元净利润的企业而言,毫无威慑力,对企业的影响微乎其微,根本不足以促使其真正重视环保。长此以往,这种事故还会发生,污染会成为不治之症。

  让人绝望的集体狂欢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生以来,股价依然一路高升,多次以涨停收盘,为什么持有紫金矿业股票的众多股民仍然对捅了篓子的紫金矿业充满信心?你如何看待股民的选择?

  石磊:从这一现象,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相当多的部门、机构和公众仍然“唯经济增长”马首是瞻,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决策的依据。只要能挣钱,有利可图,完全可以置环保于不顾。

  为什么券商、机构、公众愿意持有紫金矿业的股票?我想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的利润可观,能够保障股票持有者获益。企业能有高额利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低成本的生产工艺。因此企业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污染钱”。

  股民的投资热情充分反映出,社会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仍然很低,公众的环境意识有待加强,“经济发展至上论”仍大有市场。目前,实施环境保护,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口号中,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行动上并未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紫金矿业的股民不仅不会收回投资,众多不知情的投资者还通过这一事故了解到紫金矿业股票行情大好,公司反而因此获取了广告效益,这是一场让人绝望的集体狂欢。

  事前预防大于事后处理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为避免类似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应该做什么?

  石磊:这个污染事故暴露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尚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亟待完善改进,这方面我们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首先,强化立法建设。加大对污染者、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使得处罚能够真正改变污染者的意识行为,从法律上为增强环境保护的权威性、威慑力提供根本的依据基础。

  其次,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增强基层环境管理机构的硬件配置,强化监管人员专业业务素质,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频次与力度,增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体系。形成明确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实施一票否决制,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不准上市;对于已上市公司,增加环境绩效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年报内容,环境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上市公司环境绩效,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差、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公司采取公开批评直至停牌等一系列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强化环境管理。

  最后,转变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变“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为“事前预防预警”,针对重大污染源或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设施,建立相应的环境预警体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实施风险评估、强化日常监管,从而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事件的发生。

  中国目前还有多少类似紫金矿业这样的污染源?还有多少企业在环保问题上跟监管部门捉迷藏?我们急需调查评估,事前预防永远大于事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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