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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汽车氮氧化物降55%

2011.1.06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南京市要对所有在本市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意味着南京将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后,国内施行国Ⅳ排放标准的城市。

  南京市此次实施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汽油车外的所有车型。国Ⅳ标准的实施针对初次注册的新车和外地转入南京市的车辆。外地转入南京市的二手车凡是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依旧按照环保标志进行分类管理,从南京市转出的机动车不受限制。

  据统计,南京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约120万辆,2010年以来平均每天有800多辆新车上牌,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量一年超过40万吨。据测算,实施国Ⅳ标准,较现行的国Ⅲ标准能进一步降低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专家研究,相对于国Ⅰ标准,每辆国Ⅲ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氮氧化物降低30%左右,颗粒物降低70%左右;而每辆国Ⅳ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氮氧化物能降低55%左右,颗粒物降低90%左右,环保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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