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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医疗美容机构抽查的地市比例不低于50%

2011.1.20
  1月18日,卫生部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省(区、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卫生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据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都将被纳入此次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包括3项。一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二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以及未按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三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相关规范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

  根据印发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月31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3月31日前为清理整顿阶段,4月~5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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