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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发布

2011.1.24

  经过国内权威专家审定,由大连市质监局组织制定、大连市金银饰品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的《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1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11年12月30日起实施。该标准是辽宁省第一个规范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标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近年来珠宝市场快速发展,现有的国家标准已无法满足规范珠宝标识的实际需求,新标准呼之欲出。《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新标准,整合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首次明确了主石与配饰的概念,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细化了产品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法。

  新标准规定,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应具有包括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代号、贵金属纯度(含量)、主石质量等四项内容在内的“印记”;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还应当附“标签”,明确标注饰品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质量、价格、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者厂名、厂址等内容信息;此外,产品合格证明(检验证书)、钻石级别、配件纯度(含量)、使用说明或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配饰珠宝玉石名称,如果未在印记、标签中予以标注,则应在其他标识物中标注。

  对于已经生产的贵金属饰品,标准规定,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要求生产、经销企业在标准发布一年内对产品标识进行清理,“大限”过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珠宝饰品不得售卖。

  大连市质监局表示将于近期在大连举办新标准培训班,指导商家完善珠宝饰品的标识标注,为在专业知识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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