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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1.3.07

卫医政发〔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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