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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与12个盟市签订药品安全责任书

2011.4.02
  在不久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自治区政府与12个盟市签订了“药品安全责任书”,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评价试点工作纳入到自治区政府的主要工作中,并作为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列入各级政府实绩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郝富介绍,自治区将按照责任书内容,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按工作任务分解,分项赋分,并以此为依据,综合评价盟市药品安全工作。为了对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进行有效检查验收,自治区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验收,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地方政府进行奖罚和实行问责。

  据悉,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8个地区作为省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以来,全国其他地区也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已经正式向国家局申请要求参加省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把呼和浩特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作为自治区试点率先开展工作。

  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试点工作,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内蒙古区局专门成立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局试点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本地药品安全的工作目标,并在试点中逐步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走出一条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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