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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规范拆掉包装售药行为

2011.4.02
  最近,笔者在执法中发现辖区内个别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部分药品时不带包装,而是将药品的包装拆开留下,把最小包装卖给消费者,这就使得售出的药品既无药品说明书,又无药品外标签,给消费者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埋下了隐患。同时,这些拆掉的完整药品包装盒若流失出去,也会发生像名酒包装回收一样的造假现象,给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之所以出现这类现象,笔者认为,这是药品经营企业的一种营销策略。面对某一辖区内众多药品经营企业,为了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获取更多利润,个别企业将药品包装拆掉后销售,而这种情况下销售的药品价格比其他企业的同类药品价格略低,以此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针对个别药品经营企业这种拆掉药品包装销售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该不该管?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来管呢?下面,笔者做一简要分析。

  首先,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这类行为没有规定。《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中都没有对不带包装销售药品如何处理的条文,这就使得这类现象在实践中目前无法可依。

  其次,药品包装被拆掉再行销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明确:“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药品说明书和其内外标签是指导公众用药的基本依据。处方药是医师通过对患者诊断而开出的,必须凭处方才能销售;而非处方药是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非处方药标签上的成分、功能主治、适应症、不良反应和禁忌等信息来判断选择购买。如果购买的药品没有说明书和外标签,怎能让消费者合理地购买、使用药品呢?

  第三,由于对企业的上述行为目前仍处于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作为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只能从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的角度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好言劝说,说明这种做法的利与弊;同时注重通过各种渠道对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和用药安全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假劣药品和合理用药的能力。

  第四,拆掉药品包装销售的药品,由于没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等,必须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详细的药学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有效地使用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

  针对个别企业的上述行为,笔者认为最佳解决途径就是从法律方面进行规范。建议国家局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设置具体条款,明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包装和标签,拆零的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包装和标签不得进行买卖;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包装销毁记录,以便监管部门追根溯源,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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