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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取肾”折射器官移植监管疲软

2011.4.08

  湖南小伙胡杰,因还不起18000元赌债想到“卖肾”,几个月后,尽管反悔表示“真的不想做了”,仍然被切掉了左肾。事后,胡杰的银行卡里打进了27000元。目前,涉案的山西临汾长良医院已经停业。“强行取肾”事件折射了中国法律的盲点和监管疲软。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国际通行法则。我国法律也禁止人体买卖,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确了行政处分、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条款,但迄今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一条例作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交给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仁者见仁”了。

  监管的难点正在于法律上没有专门的罪名,司法机关很难做到同期介入,卫生部门缺乏必要的侦查手段,无法应对“产业链”中各方参与者闻风而逃。而且,对器官移植手术是否具有合法性,在于有无获得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同意,而这个“委员会”与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的委员会就是医院的内设机构。更重要的是,医院和“委会员”都是卫生部门直接管辖的机构,如果是公立医院就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这如何能保证查处非法器官倒卖的公正性?鉴此,在查清胡杰个案的同时,应启动修法程序,确立非法买卖器官新罪名,使打击非法器官买卖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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