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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3人合伙仿制名酒“石花霸王醉”包装非法牟利获刑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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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渤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石花霸王醉白酒,作为高度白酒的代表在全国可以说是声名远扬,其价格也是不菲。有人仅销售假冒的名酒包装,就获利颇丰。作为假酒黑色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其诱惑力可想而知。”湖北省襄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张虎在向记者介绍一起案件时说。

  近日,襄阳市检察院对一起假冒名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据了解,这起案件中涉案假冒名酒注册商标达7万多只,被告人章某、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9万余元,黄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则为41万元,其“黑色利益链”内幕令人触目惊心。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襄阳市检察院对该案的办理有力的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伙买卖假酒包装

  今年48岁的章某是樊城区牛首镇人。2014年春天,他经人介绍,与43岁的老乡王某相识。“如今什么生意都难做,不如我们合伙买卖假酒包装吧。货款平摊,利润平分。”在一次喝酒时,两人一拍即合。

  听说山东郓城有许多做酒瓶的厂家,两人就一起开车过去寻找上家。可接连问了好几个门市部,都没谈成业务。两人在街上瞎晃悠时,打开了手机微信摇一摇。没想到,这一摇,竟然摇到了阿力(化名,另案处理)。

  得知他们要做酒瓶,阿力赶到宾馆,将他们接到了自己的瓶子厂参观。中午吃饭时,章某拿出了一瓶半斤装的“石花典藏霸王醉”.众人喝光瓶中酒后,章某表示就是做这个酒瓶,然后将空瓶留下做样品。

  阿力要求提供相关手续。章某和王某便伪造了石花酒厂的委托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交给了阿力。之后,双方口头约定,以5元一个的价格定制15000个裸瓶,制模费1万元。章某当即给了阿力1万元定金。

  酒瓶有了着落,章某和王某又到浙江苍南找上家购买酒的外包装。在朋友的介绍下,他们认识了黄某。“我不做酒包装,但我可以找到人做。”黄某说,章某和王某遂预付了1万元定金,与黄某口头谈好了定制500件外包装。

  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2014年夏天,阿力在当地请了一辆货车,将做好的酒瓶送到襄阳。章某和王某付了5000元运费,请人将酒瓶卸到他们提前在牛首镇租好的民房里。可是下货到一半时,章某感觉不安全,就安排司机将余下的货拉到王某父亲开设的石料厂仓库存放。

  过了一个多月,外包装盒也做好了。黄某请了一名襄阳的货车司机,将500件货送到了王某父亲的石料厂。

  之后,章某和王某给酒瓶和酒盒贴上“石花”及“石花霸王醉”商标,又买来开启酒盒的狮子头扣,和固定酒盒的钉子,还有手提扣,钮扣等,将酒瓶与外包装搭配,以每件700元至800元的价格向制造假酒的肖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接着,两人又向黄某购买了500件外包装,搭配酒瓶出售。这1000件假“石花典藏霸王醉”包装,两人共卖得75万元。

  见牟利如此容易,2014年9月,章某和王某又给黄某寄去了一个一斤装的“石花霸王醉商务一号”酒盒,并打电话定购300件,黄某向章某和王某要价4万元。

  2015年1月19日,黄某安排货车将300件外包装送到了襄阳。当日下午,章某请了4名搬运工候在王某父亲的石料厂里。直到下午4时许,王某带着一辆大货车回到石料厂,说外面情况不对。

  章某开车出去查看,不一会儿就接到王某的报信电话:石料厂已被民警包围。章某慌忙弃车逃至老家避风头。

  假冒商标达七万多个

  原来,2014年9月24日,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已指定谷城县公安局立案管辖章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受案后,公安机关通过采取侦查措施,发现章某伙同王某为谋取巨额利润,多次向黄某等人分别购进假冒的白酒外包装盒、酒瓶等用于制造假酒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制造假酒的商贩肖某。2015年1月19日,当两人从黄某处购进的假外包装送达石料厂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王某被当场抓获,章某于2015年4月28日于家中被抓。2015年6月10日,民警又将黄某抓获归案。

  在两人租用的仓库里和前来送货的货车上,民警共查获假冒“石花霸王醉”商标49436个,“石花”商标21622个,合计商标71058个。

  这7万余个假冒商标标识给知名企业带来的损害是巨大的,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是襄阳市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之一,“石花霸王醉”也于2010年依法注册为商标,“霸王醉”是石花酒业的名片,已经成为了石花酒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该知名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

  检察院依法办理护企业权益

  “这类案件严重侵犯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石花酒厂的一名负责人说。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损害了非公企业的正常发展。“要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营造健康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快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最直接、最有力的保护措施”.市检察院姜汉奎副检察长说。

  虽然实践中,该类犯罪行为普遍存在着发案多、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给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惩处带来一定困难,但检察机关仍然迎难而上,在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谷城县院、襄阳市院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人办理,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同时注重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法律监督,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的两相统一,审慎入微、细致研究,列出详细、操作性强的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着重查实假冒商标数量,反复核算非法经营数额,准确适用定案罪名,全面规范和完善了刑事证据体系,为有效指控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对章某、 王某、黄某三人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

  本案中的王某是一名公职人员,因为担心判刑后会被开除公职,他自始至终都拒不认罪。他的家属也通过各种途径向公诉人说情。公诉人顶住重重压力,在庭审中精心制作出庭预案,用逻辑严密的证据说话,利用几名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供述揭穿了王某的谎言。

  2016年7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章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获的假冒酒包装、商标标识予以没收,由谷城县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非法经营数额均得到了法院的判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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