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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使用权人应进行监测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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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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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

  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办法指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污染地块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办法还指出,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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