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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召回食品要吸取前“食”之鉴

2011.5.26

  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召回制度体现了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零容忍的态度,但是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食品溯源监管制度。可溯源性是指每一种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阶段的踪迹均可追溯查询,这是现代食品工业实现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立食品追溯系统后,有关部门就能快速识别产品、原料批次,掌握加工和销售记录,在出现问题食品后迅速地确定污染源头,这显然有助于提高食品的质量,也大大提高了监管部门的效率。相反,如果没有食品溯源制度,问题食品被召回后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死不见尸”的情况,召回企业有可能重蹈覆辙,而其他同类食品企业也可能在他人跌倒的地方再栽跟头。

  欧美的食品溯源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相关部门会给每种食品标码、配备电子标签,并保存必要的生产经营记录,以便进行追踪;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后,利用信息技术扫描标码、标签,马上就可以查到问题源头。在欧盟,每一头牛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前世今生,一目了然。屠宰场要保留动物的详细资料,并准确记录被宰杀的牛的来源,直到进入消费者的视野。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除了禁售和召回外,监测机构还要沿着食物链追溯问题食品的起源,分析畜禽饲养和饲料成份,对有害成分加以纠正,并及时防范相应的风险。

  鉴于此,我国也应建立一个常态化、规范化的食品溯源体系,规定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产品溯源记录制度,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实现对接,最大限度地避免问题食品进入到消费者的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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