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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漏油事件赔偿困局待解 个体维权困难重重

2011.7.07

  中海油漏油事件赔偿困局待解

  国家海洋局是否能发起生态索赔,还有待观察,近十年来的海洋污染案例,鲜有相关政府部门作为起诉方。而个体索赔的维权之路则是困难重重。

  难以兑现的官方索赔

  国家海洋局官员7月5日表示,将对中海油渤海漏油事件中,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工作,或将发起生态索赔。第二天在中海油与康菲联合举行的两次发布会上,当事双方对赔偿并未正面回应。

  但7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家、律师和环保机构负责人对此却均持怀疑态度。他们普遍认为,国家海洋局是否能发起生态索赔,还有待观察,“通过行政处罚和非诉讼手段解决的可能性很大,海洋生态损失的补偿可能远远低于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溢油事故破坏环境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过低的罚款额引来舆论的普遍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国家海洋局最高20万元的罚单明显过低,如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应当依法追究刑责。

  然而在许多资深律师看来,国家海洋局是否能够依法起诉依然充满不确定性。

  已从事海洋污染案诉讼12年的律师夏军7日向记者指出,海洋污染案诉讼最大的困难往往是没有原告,包括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发起海洋污染诉讼的动力。

  他说,近十年来的海洋污染案例,鲜少有相关政府部门作为起诉方,少有的一个成功案例并不针对国有企业,而是2001年某海外油轮在国内海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军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以此次中海油和康菲的污染事故为例,海洋局虽可以代表国家主张生态损失,但由于政府机关自身也是行政处罚者,在实践中,一般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解决。”

  维权困难的个体索赔

  一直试图置身事外的中海油,6日下午终于向媒体表示,将分担作业者康菲的责任。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指出,中海油作为油田主要控股方,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中海油没有对沿线渔民行使告知义务,导致渔民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污染事故进行预防和自救。”常成认为,中海油应当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即便如此,蒙受经济损失的渔民虽然作为个体起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并没有争议,但实施起来并不容易。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马军告诉记者,地方法院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环境诉讼态度不积极,立案常常很难,即使立了案也常常拖延不判。最重要的是,即便原告胜诉,获得的赔偿多数情况下也很有限,有时甚至不能弥补其参与诉讼的时间和资金投入。

  环保律师夏军在长期的关注中,找到了一些起诉技巧,他发现海洋污染事故的案例,起诉到海事法院往往比起诉到地方法院更容易被受理,但即便如此,许多案子都会拖很长时间,而且当事方未必能够得到满意赔付。

  与此同时,海洋污染事故中污染受害者遭遇的取证难,也制约着人们上诉的积极性。

  马军认为,现阶段更加突出的问题,是直接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不能通过环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环保组织也应该首先考虑协助这些直接利益受损的群体进行法律维权。

  挑战重重的环境公益诉讼

  近几年来,社会上对放开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王海军认为,社会公益组织也应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鉴于其能大范围代表受害者的利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拥有专业的技术和法律人才,在对污染情况的取证上更容易找到突破口,代理过程更公开透明,可能最终获得的效果更好,也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但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似乎并不容易,首先要获得起诉资格。马军介绍说,即使在西方,起诉资格的把握也较为严格,因为一旦允许任何没有直接利益的机构作为起诉方,有可能导致滥诉,导致司法资源难以承受。

  “一个折中的做法,是将环境损害和从事登山、观鸟、潜水等活动的环保组织的成员联系起来,这样就有了某种直接利益的关联,就可以获得起诉资格。”

  国内并非没有环保组织成功帮助个体维权的成功案例。之前贵阳和无锡的两起环境诉讼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是起诉主体,法院受理贵阳的案子时候,判定起诉方获胜,促进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但无锡的案例因为种种原因调解结案,没有裁决。

  马军认为目前中国的当务之急还是要先把一般性环境诉讼做起来,在此过程中再考虑适度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

  “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有一些关于公益诉讼的讨论,期待对此能够有所突破。”常成说。

  马军强调,实现包容式发展,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下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司法保障应当是其寻求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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