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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国内外法规标准

2011.7.18

  目 录

  食品农产品

  1. 欧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2. 英国食品包装指导规则PAS 223 已于7 月1 日实行

  3. 美国政府责任署要求FDA加强进口海产品监控

  4. 美国FDA公布关于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的行业指南

  5. 澳大利亚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 条标准

  6. 日本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7. 日本修订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8. 南非修订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 巴西发布固体饮料制剂技术法规草案修订稿

  10.7 月1 日起越南对食物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11.台湾地区修订兽药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电子电气产品

  12.CMC推迟电池标准IEC 62133 的执行时间

  13.美国能源部拟制定机顶盒/网络设备能效标准

  14.美国参议院提议制定纽扣电池安全法案

  15.新版欧盟RoHS指令发布

  16.欧盟更新跑步机安全标准

  17.巴西制定空调、冰箱等家电的新能效标准

  18.台湾信息类商品电气安全规范检验标准明年起实施

  轻工玩具产品

  19.美国CPSC进一步考虑儿童产品100PPM铅含量的可行性

  20.美国CPSC发布新的儿童外套抽绳安全规定

  21.欧盟着手制定纳米材料法例

  22.埃及颁布五项纺织品新标准

  23.塑化剂检测列入婴幼儿服装新国标

  化矿产品

  24.欧洲海关加强REACH注册号监管

  25.ECHA开通RIPE在线审查通道

  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其他

  27.美国关于联邦种子法案的修正案将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

  28.新西兰更改植物检疫证书格式

  29.韩国改革检验检疫机构

  30.日本修订生物制品最低要求

  31.越南禁止进口未进行出口登记的植物

  32.伊拉克实施进口前检验测试及出证方案

  详细内容

  食品农产品

  欧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经过数周商议后,于2011年6 月14 日就新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新法规重点内容如下:

  1.强制性营养声明:根据新法规,预先包装食品必须在同一位置标示能量、脂肪含量、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盐及糖等的资料,并须按100 克或100 毫升食品所含份量计算。此外,这些资料将来也可按每份食品所含份量标示,并附加每日摄取量指引,但须待欧委会确定每份食品的大小。

  2.易读性:所有强制性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少达1.2 毫米。若包装面积少于80 平方厘米,则字体大小最少要有0.9 毫米。

  3.扩大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范围:对牛肉、蜜糖、橄榄油以及新鲜水果和蔬菜等若干类食品的原产地标签规定,适用范围将扩展至新鲜猪肉、绵羊和山羊肉,以及家禽肉。

  4.强制性致敏物的资料:所有食品(包括非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致敏物资料。预先包装食品必须于成份清单内标示致敏物标,并采用不同字体以突显致敏物资料。

  5.食油来源:消费者将来可更清楚知道食品内的植物油来源。举例来说,由于环保及关注动物团体已指出非永续性棕榈树种植会破坏热带雨林,因此标签将可让消费者辨识食品有否使用棕榈油,从而做出购买决定。

  若干食品可豁免附上营养声明,如酒精饮品及非预先包装食品。原则上,非预先包装食品只须标示致敏物资料。不过,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法例,规定标签内必须包含其他详细资料。

  根据协议,欧委会将在新法规生效后3 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营养标签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酒精饮品,并提出相关议案。肉类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方面,协议规定,欧委会在新法规生效后两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用作食品成份的肉类。一年后,欧委会将检讨是否把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其他种类的肉类、奶类、用于食品成份内的奶类、未加工食品、单一成份产品及占食品逾一半的成份。欧委会进行的检讨,将为逐步推行更严格的食品标签法规铺路。

  此外,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同意,反式脂肪暂时不须列入强制性养声明的食品成份清单内。不过,欧委会须于新法规生效后3 年内提报告,评估若对反式脂肪实行规管及限制措施的影响,并须提出有关的立法议案。

  欧洲议会将于2011 年7 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上述新法规的草案。欧盟理事会表明将于今年暑假结束前通过这项法规。根据法规草案,除营养声明外,新法规将于生效后3 年开始实行。营养声明则于法规生效后5 年开始实行。(来源:香港贸发网)

  英国食品包装指导规则PAS 223 已于7 月1 日实行

  FOOD PRODUCTION DAILY 网站消息,英国标准协会(BSI)宣布,针对食品制造商和产品包装的最新安全体系PAS 223 已于2011 年7月1 日开始实行。

  该机构称,PAS 223——制造和提供食品包装中的食品安全设计要求和前提方案(PRP),为生产安全的食品包装提供了新的保证。

  共20 页的指导规则由来自可口可乐的专家进行最后的审核,同时得到了大量在包装行业领先的企业的认同,如雀巢、利乐、卡夫、欧文斯–伊利诺伊、历时恒、安姆科等。

  BSI 称,新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认证机构。如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FSSC)与食品安全包装联盟(FSAP)专家已签署认可该标准。

  PAS 223 旨在满足BS EN ISO 22000 标准下的PRPs的相关要求。(来源:FOOD PRODUCTION DAILY 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美国政府责任署要求FDA加强进口海产品监控

  近日,美国政府责任署通过对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审查,认为FDA 在进口海产品监控方面未能尽到责任,今后须加以改善。

  FDA 现有6 项针对海产的进口警报,当中4 项与残留药物有关,其余两项则涉及违反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纵使美国联邦政府已采取行动以确保进口海产的安全,但美国政府责任署在近期的调查发现,海产进口量急升,但FDA 的监督计划未能配合,因此必须加以改善,确保含有有害物质的海产不会进入美国。该署亦发现,FDA 难以通过每年对外国海产加工商及进口商进行的检查,有效执行HACCP 的规定。

  FDA 的检查员只查核记录,确保加工商及进口商注意从养鱼场购入的海产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包括残留药物。一般而言,检查员不会到养鱼场进行实地检查,以评估药物的使用,或负责化验有关海产的化验所的检测能力及品质控制。此外,FDA 对5 个外国供应地(中国内地、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及越南)进行评估,收集这些供应地的水产养殖计划资料。不过,由于FDA 缺乏相关程序、准则及标准,令评估工作受限制。

  政府责任署的报告指出,FDA 的抽样计划存在多项问题,例如不会检测美国多个主要海产贸易伙伴国批准在水产养殖上使用但未获美国政府批准的药物。因此,若干海产含有未获美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残留药物仍可进口到美国。再者,报告亦表示,FDA 未能有效执行抽样计划。由2006 至2009 的财政年度,该局未能达到收集30%进口样本的原定目标;2009 年财政年度,检测样本仅占所有进口海产的0.1%。此外,该局共有13 家化验室,但仅使用其中7 家进行海产残留药物检测,未能善用资源。

  相比之下,美国政府责任署表示,欧盟会检视外国政府架构、食品安全规例及外国的养鱼场检测计划,并会到养鱼场实地视察,确保进口海产来源地的海产食品安全系统与欧盟相符。所以,美国政府责任署的报告认为,美国可参考欧盟有关制度以作改善,包括要求希望向美国进口海产的国家制订残留物监测计划,藉此控制水产养殖业的药物使用。报告建议,FDA应更有效使用其化验室资源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藉此制订更周详的进口抽样检验计划。此外,美国政府责任署认为,FDA应制订计划,加强与商务部国家海洋渔业局合作,尽量利用后者的检查资源。(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FDA公布关于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的行业指南

  2011 年6 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公布《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行业指南(Information Required in Prior Notice ofImported Food)。指南中包含了当局关于申报要求的强制执行的临时性最终规则。详情请见: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DefenseandEmergencyResponse/ucm261080.htm。(来源:厦门WTO 工作站)

  澳大利亚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 条标准

  2011 年6 月8 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G/SPS/N/AUS/264号通报:关于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 条标准的提案(2011 年5月10 日,提案号11N)。

  该提案拟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对不同农畜化学物最大许可残留限量(MRL)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其它相关法规。

  该通报拟于2011 年8 月批准并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7 月20 日。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apvma.gov.au/publications/gazette/2011/09/gazette_2010-05-10_page_28.pdf。(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日本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2011 年6 月30 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630 第2 号: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此次,在检查中发现以杏为原料的蒸馏酒中含有0.1%以上的甲醇,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6 条。因此,今后如有申请进口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例如果渣白兰地),将在保留货物的基础上,指导其实施自主检查。(来源:食品伙伴网)

  日本修订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2011 年6 月23 日,日本发布G/TBT/N/JPN/359 号通报:修订大豆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大豆豆瓣酱相关信息以供其选择,日本消费者厅要求应在标签中标明大豆豆瓣酱中含有的调味料。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待定,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0 天。更多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JPN/11_1894_00_e.pdf (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南非修订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11 年6 月28 日,南非发布G/SPS/N/ZAF/29 号通报:关于食品中可能残留农药的最大限量法规(2011 年5 月13 日第R420 号政府令)。该法规包括一些商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列于附件中。另外,法规还对梨果、核果和柑橘属果树进行了定义。

  该法规将于2011 年11 月13 日公布于官方公报上,并拟在此之后批准。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 年8 月27 日。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doh.gov.za/docs/regulations/2011/reg420.pdf。(来源:WTO 检验检疫信息网)

  巴西发布固体饮料制剂技术法规草案修订稿

  2011 年6 月16 日,巴西发布G/TBT/N/BRA/416/Add.1 通报,近期巴西农业部门通过了一项新的技术法规草案Government Act No106 on 18 May 2011——“关于固体饮料制剂(固体冷饮制剂;固体复合饮料制剂)”的技术法规。

  该草案取代了G/TBT/N/BRA/416 通报中所提到的Act No 565, 8December 2010 号法规,新的技术法规草案评议期延长为自见公报之日起60 天内。该草案生效后, 1998 年11 月16 日第544 号部级法令将随之而废止。

  草案的详细技术内容参见原文,链接如下:http://anfip.datalegis.inf.br/view/txato.php?KEY=&WORD=&TIPO=POR&NUMERO=00000106&SEQ=000&ANO=2011&ORGAO=SDA/MAPA&TIPITEM=&DESITEM= (来源:农产品加工跟踪信息网)

  7 月1 日起越南对食物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据越南《年轻人报》7 月1 日报道,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生产食品用食物进口进行安全检查的13 号通知将从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进口食物的产地必须是越南公认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对进口食品的安检将根据其风险程度抽取最多10%样品进行检验,当检查发现某批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时将抽取30%样品进行检查;当连续第二次发现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将对货物进行100%的检查。(来源:商务部)

  台湾地区修订兽药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1 年6 月28 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G/SPS/N/TPKM/235号通报: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修订案。修订了牛、猪和家禽肌肉中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强力霉素的具体限量如下表,没有在表中列出的部位和物种将不得检出该种兽药。

物质
部位
物种
最大残留限量(ppm)
强力霉素
肌肉
0.01
肌肉
牛、猪和家禽
0.1
  该草案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期为2011 年8 月27 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TPKM/11_1985_00_e.pdf(来源:厦门WTO 工作站)

  电子电气产品

  CMC推迟电池标准IEC 62133 的执行时间

  2009 年6 月,IECEE CB 体系的认证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CMC)制定了锂电池需要遵守IEC 62133 标准的决议ACAG/1398/DSH,并制定了相应的导入时间表(三个阶段导入)。但后来由于IEC 62133 标准正在升版(预计到2012 年才能正式发行),以及CB 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CTL)对比了现行版本IEC62133 标准以及UL 等标准,最终决定推迟施行决议。2011 年初,CMC 重新制定了初步的延迟后IEC 62133 导入时间表,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原来的2010.6.25 之前调整到2011.5.1 之前,可直接接受通过UL 1642 标准认证的电芯。

  第二阶段:从原来的2010.6.26—2011.6.26 调整到2011.5.1—2012.5.1,不可直接接受仅通过UL 1642 认证的电芯,必须加测 IEC62133 与 UL 1642 的差异项目。

  第三阶段:从原来的2011. 6.27 之后调整到2012.5.1 之后,不管是电池(Battery Pack)还是电芯(Cell),都必须完全按照IEC62133 标准进行测试评估,并须符合标准。

  该时间表暂时仅对IEC TC 108 范围外的产品中所使用的锂电池生效,比如电动工具、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等产品。对于IEC TC 108范围内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所使用的锂电池,在相关标准的技术委员会 TC108 未做出明确指示前,都不需符合 IEC 62133 标准。不过,IECEE CB 体系现正面临所有产品类别均应采纳 IEC62133 的强大压力,故将于今年的 CMC 大会中,再次审查相关的进展。在此同时,IEC 内部也要求 TC108 和电池标准负责单位 TC23 解决双方之间的差异性,所以 TC108 可能会开始对信息科技设备和影音产品遵循 IEC 62133 标准有所动作。我们建议广大制造商未雨绸缪,在通过UL 认证之外,同时还符合IEC 62133 标准。

  另外,CB 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CTL)近期针对IEC 62133:2002 标准的执行方法做了部分释疑及临时决议,分别介绍如下:根据CTL 临时决议PDSH0781,针对标准4.3.9 节过充电测试项目,标准没有说明是否允许电芯在测试时使用PTC 等保护装置,决议规定如果电芯设计在其内部有PTC,或有设计PTC 作为电芯的外部一部分,则可以允许电芯带有PTC 等保护装置一起测试,这样大大增大了该项目的通过率。

  根据CTL 临时决议PDSH788,针对标准中2.6 节,标准要求制造商须对电芯以及电池的原材料、元器件以及成品制定检验和生产过程的完整品质计划,此要求的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余地。根据新决议规定,制造商要证明符合此条款,可从以下任选一条:

  1、 制造商提供一份自我声明,须注明制造商已经制定了从设计到生产等各方面的所有环节的品质程序,该声明由制造商全权代表签字生效。

  2、 制造商提供ISO9001 证书,证书须涵盖了产品的设计、制造等方面,并且在有效期限内。(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美国能源部拟制定机顶盒/网络设备能效标准

  美国能源部(DOE)于近日决定对《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EPCA)标题Ⅲ,A 部分产品目录下覆盖的机顶盒和网络设备订立明确的能效标准。

  在美国,平均一个家庭在机顶盒与网络设备方面每年消耗的能源超过100 千瓦小时(kilowatt-hours)。若DOE 能发布一项包含机顶盒与网络设备等产品的最终法规,将更好起到节约能效的作用。

  此次立法中包含的产品为以接受电视信号(包括空中、电缆分配系统和卫星的信号等)为主功能,并能将其传递到另一个家用设备中,或在多种网络接口间传递互联网信息的设备。利益相关方可在2011年7 月15 日之前递交相关意见和评论。

  此外,美国能源部还在7 月13 日之前为商业与工业用泵征询产品市场、能源使用、测试程序和节能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信息。在收到信息的基础上,DOE 将最终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这类产品制定测试程序、节能标准及相关标签法规。

  据能源部统计,商业、工业和农业用泵每年要消耗约0.63 库德(quads)的电力,通过新技术每年可减少0.190 库德(quads)的电力消耗。(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美国参议院提议制定纽扣电池安全法案

  近日,美国参议院议员John Davison Rockefeller 提议制定《2011 年纽扣电池安全法案》,以减少儿童因为吞咽纽扣电池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事故的发生。

  体积小、圆形、银币状的纽扣电池常被用于日常家居产品中,如遥控器、手表、计算器、手持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各类玩具等。但是若吞咽这类小电池,则会引起严重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美国国家毒物中心(National Capital Poison Center)在收集并分析了与吞咽纽扣电池有关的意外事件后发现,自1985 年以来,因为纽扣电池而导致严重伤害及死亡的事故增加了七成。从受伤害对象来看,吞咽电池的事件常发生在小于4岁的儿童身上,该年龄段儿童最易从遥控器、玩具、计算器中直接接触纽扣电池。

  拟议法案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含有纽扣电池的消费品制订两条相关标准:

  一、通过保证纽扣电池的安全间隔确定儿童触及产品中纽扣电池的难易程度。

  二、在电池包装或任何附着产品上贴上强制性警示标签,用文字表示。(来源:香港贸发网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新版欧盟RoHS指令发布

  2011 年7 月1 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 指令:2011/65/EU。

  作为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非常熟悉的一项指令,其出台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因此这项本来意欲在2009 年就出台的修订案一拖再拖。特别是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 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11/65/EU 较原RoHS 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 类医疗器械、第9 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 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 中);

  2.厘清了部分定义;

  3.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 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 标志及CE 标志的相关事宜。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 第20 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 年1月2 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欧盟更新跑步机安全标准

  欧盟跑步机标准EN 957-6:2001 于2011 年6 月前废除,新版本跑步机标准EN 957-6:2010 已正式生效实施。本次标准的更新主要表现为:

  (一)对跑步机定义进行了修改;

  (二)对后轮轴盖、安全停止开关、静态荷重、手把、踏板五项安全条款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三)增加了跑步面、加速性、心跳控制模式、折叠等条款的安全要求。

  其中:

  1、“安全停止开关”和“跑步面”两条款,主要是对跑步机的警示标记提出要求,提醒使用者注意;

  2、“后轮轴盖”、“手把”、“踏板”三个条款,主要是针对跑步机局部设计尺寸提出了要求,使跑步机设计更科学、更安全、更有效地保护使用者;

  3、“加速性”和“心跳控制”两条款,是对跑步机的使用性能提出具体要求,防止速度突变对用户带来的伤害;

  4、“静态荷重”和“折叠要求”两个条款,是从结构强度的角度出发,对跑步机提出更高的要求,使跑步机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从而提高对人体的保护。(来源:WTO 检验检疫信息网)

  巴西制定空调、冰箱等家电的新能效标准

  巴西政府最近发布4 项内阁命令,建立关于火炉、煤气炉、空调、煤气热水器、冰箱和制冷机的最低能效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空调:对单机流量在每小时9,000 至20,000 Btu 的窗式空调,新最低能效标准为2.30 至2.78 w/w;分离式空调的最低能效标准为2.60 w/w;

  煤气热水器:瞬间加热型热水器应达到76%的能效要求;蓄能型热水器应达到72%,该要求适用于容积最高达到250 升的蓄能型热水器。

  火炉:达到57%的能效水平标准;

  煤气炉:达到37%的能效水平标准;

  冰箱和制冷机:常规冰箱1,113 最大能耗量;卧式制冷机1,162 最大能耗量;无霜冰箱1,174 最大能耗量。

  按规定,巴西国内生产或进口的上述产品将于2011 年12 月31日或之后执行新能效标准;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的上述产品将于2012年12 月31 日或之后执行新能效标准;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的上述产品将于2013 年12 月31 日或之后执行新能效标准。另外,分体盒式和楼板平顶式空调的最新能效标准将于上述产品的生效日期一年之后生效。(来源:香港贸发网)

  台湾信息类商品电气安全规范检验标准明年起实施

  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公告新版“信息类商品电气安全规范检验标准”CNS 14336-1(2010 年版)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施,而前版CNS 14336(2005 年版)于同日起将不再适用。

  相关检验规定:

  1.即日起至2011 年12 月31 日前,商品检验方式属验证登录或商品型式认可者,其新申请或办理延展之案件,可选择申请符合CNS14336-1(2010 年版),亦可选择申请符合CNS 14336(2005 年版)。

  2.2012 年1 月1 日起,商品检验方式属验证登录或商品型式认可者,其新申请或办理延展之案件,皆须符合CNS 14336-1(2010 年版)。

  3.其检验方式属符合性声明且于实施日前已依CNS 14336(2005年版)完成签署符合性声明书者,其符合性声明书可适用至2012 年6 月30 日止。前述情形者,自2012 年7 月1 日起,应依CNS 14336-1(2010 年版)完成电气安全规范项目之型式试验报告,并据以重新签署符合性声明书。(来源:WTO 检验检疫信息网)

  轻工玩具产品

  美国CPSC进一步考虑儿童产品100PPM铅含量的可行性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表示,儿童产品中的铅使用量已经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减弱,目前产品中存在的铅含量也大多符合100 ppm 的限量。同时称,目前行业技术与策略方面可完全实现100ppm的技术可行性。

  自2008 年8 月10 日《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正式生效以来,CPSC 就开始逐步实施第101 条关于儿童产品部件中总的铅含量(包括基材中的铅)规定。根据CPSIA,在三年中,儿童产品中的铅含量正逐步降低:2009 年2 月10 日,CPSC 规定铅含量超过600ppm的儿童产品禁止进口至美国;2009 年8 月14 日,铅含量限制降低到300ppm;从2011 年8 月14 日起降低至100ppm,除非委员会认为该限制并无技术可行性。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委员会委员收集了大量数据并召开公众听证会,从利益相关者中获取了与产品中的铅含量及将铅含量降低至100ppm 技术可行性的有用信息。

  2011 年6 月22 日,美国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建议委员会根据CPSIA第101 条(d),采纳儿童产品中铅含量100ppm的使用限值。委员会在6 月29 日再次展开综述和讨论,并预计于7 月13 日做出最后的决定。(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 办公室)

  美国CPSC发布新的儿童外套抽绳安全规定

  华盛顿消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以5-0 的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一项新的关于儿童外套抽绳的联邦安全法规。该项最终法规指出,尺码为2T-12,颈部或风帽处有抽绳的儿童外套;以及尺码为2T-16,腰部或底部带有抽绳的儿童外套,皆为存在大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抽绳被车门、儿童滑梯等外物抓住或纠缠后,可能对儿童造成拖拽、勒住等危险。

  目前,CPSC 已收到26 起因为儿童服装上的抽绳被儿童滑梯、校车的车门以及其他物体缠住,或因外套腰部和底部的抽绳被门或汽车的其他部门勾住造成拖拽而引发的死亡意外事故。

  美国《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给予CPSC 权利,对任何存在安全风险的消费品或视为危险的消费品零部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法规。CPSC 的联邦合作部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CBP)也有权利禁止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带有抽绳的儿童服装进入美国境内。此外,CPSC 也加强了规管力度,积极召回违反儿童服装法规的产品。1996 年2 月,CPSC 发布了最初的关于儿童服装抽绳的法规,并在1997 年被纳为行业标准,以防止儿童因茄克外套或圆领运动衫上的抽绳而引发勒死或缠住的风险。该项行业性标准引进后,儿童因颈部或抽绳造成的致命事件减少了75%,与腰部或服装底部抽绳有关的死亡事故减少了100%。在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仍有115 次不符合规定服装的召回发生。

  CPSC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确保他们所进口、制造、批发或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儿童上衣外套符合美国业界现行一致同意的自愿性安全标准,即美国材料试验国际协会(ATSM)颁布的F-1816 关于系绳儿童上衣外套的标准消费品安全标准。(来源: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翻译 宁波局WTO 办公室)

  欧盟着手制定纳米材料法例

  越来越多消费品使用纳米材料,由儿童产品至化妆品及电子设备均见纳米材料的踪影。有鉴于此,欧洲委员会现正着手就纳米材料制订正式建议。此外,若干成员国已采取措施应对这种极具争议性的物料,法国更将于短期通过法例,订明经营纳米材料的业者所需承担的责任。此外,德国及英国的健康关注团体也要求政府制订法例,规管纳米材料。

  欧盟层面:欧委会现正着手为“纳米”一词订立官方标准定义,作为日后欧盟立例规管纳米材料及纳米技术的依据。事实上,欧委会受到欧盟成员国施压,就“纳米”一词采取一个通行欧盟各国的标准定义。不过,制订合适标准定义确实困难重重,定义必须涵盖各种各样的潜在问题材料、适用于日后所有涉及这些问题材料的法例,而且要简单明白,方便业界应用。其中一项具争议性的问题是确定纳米材料定义内的最大尺寸上限。虽然100 纳米通常被视为最大尺寸上限,但现时未有科学证据证明大小超过100 纳米的物料不会构成危害。法国:该国的新环保法(Grenelle II Law)将于2011 年8 月生效内,其中一些条文涉及在纳米粒子状态下的物料。新环保法适用于健康产品、植物保护产品、杀菌剂及兽药,旨在提升纳米材料的追溯性及信息透明度。

  新环保法涉及在纳米粒子状态下的物料以及使用时释放纳米粒子的物料,并订明两种物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定期做出声明,以向主管机关提供这些纳米材料的详细数据,如特征、数量、用途以及获供应有关物料的专业使用者的身份。

  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应行政当局要求,提供与物料风险相关的所有数据。行政部门会公开部分数据,如物料特征和用途,以及物料构成的风险。

  荷兰:荷兰要求欧委会草拟全面的法例以规管纳米材料,包括纳米物料定义、强制性注册以及风险评估系统。荷兰政府已向欧盟监管机构提出警告,虽然有证据表明若干物料的纳米结构可能对人体健康及/或环境构成风险,但很多含有纳米物料的产品未有接受适当的安全和纳米特性风险评估。

  德国:近期,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警告,在有足证数据证明纳米银不会危害人体前,纳米银不应用于食品或消费品内。根据德国风险评估研究所指出,现时未有足够科学证据证明,纳米银粒子会影响人体健康,但不能排除纳米银粒子会对人体产生毒理作用的可能性。

  比利时:该国在2010 年底出任欧盟轮任主席国时发表声明,表示欧盟成员国已达成广泛共识,认为有需要就纳米材料采取额外措施,特别是纳米材料的信息、数据、透明度以及可追溯性。比利时以轮任主席国身份提倡,所有含纳米材料或以纳米技术制造,并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接受独立机构测试,确保产品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事实上,比利时政府提出多项关于欧盟层面措施的建议,包括业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其消费品含有纳米材料;建立纳米材料注册制度,确保纳米材料供应链的可追溯性;以及对含有纳米材料产品的标示声明做出规管。

  英国:2011 年5 月,英国食品标准局发表一份报告,内容是关于消费者对食品及食品包装使用纳米技术的看法。报告指出,虽然消费者并不反对食品及食品包装使用纳米技术,但他们却十分关注纳米技术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长远影响。英国消费者组织要求政府及食品业堵塞现时的监管漏洞,提供有用的纳米食品卷标及信息。

  消费者:欧盟消费者团体要求欧委会针对纳米材料制订法律框架。欧盟消费者联盟(BEUC)及ANEC 等欧洲消费者组织已制订一份含纳米材料产品名单,并发现含纳米材料的产品数量大幅增长,于2010年多达475 种,包括儿童产品、食品和饮料、化妆品、汽车产品及电子设备。消费者组织指出,这些产品声称所含的纳米材料拥有“美白”及“保护婴儿皮肤”等功效,但这些功效未获确认。

  由于缺乏独立的纳米安全评估,这些消费者组织建议立法规管纳米材料,保障消费者健康及安全,并制订公众注册制度,规定生产商必须为其投放到欧盟市场内的纳米产品注册。此外,消费者组织要求为若干纳米产品订立卷标规定。(来源:香港贸发网)

  埃及颁布五项纺织品新标准

  6 月20 日,埃及工贸部核准通过5 项纺织品新标准,旨在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和使用安全。上述5 项技术标准由埃及质量标准总局制定,主要针对纺织工艺中有害物质的使用,涉及进口和本地生产的染色织线、印染棉布、成衣、床上用品和地毯等,标准过渡期至今年12 月止。

  新标准具体包括:

  一是儿童服装铅含量不得高于300ppm;

  二是禁止使用23 种偶氮染料和9 种其他类致癌染料;

  三是婴幼儿服装甲醛含量不得高于20ppm;

  四是成人直接接触皮肤服装甲醛含量不超过75ppm;

  五是非直接接触皮肤服装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0ppm。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塑化剂检测列入婴幼儿服装新国标

  目前我国执行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国家标准中,对塑化剂项目并没有纳入限制规定,而新制定的国家标准中则增加了该项目,国家规定在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不得检出塑化剂。据悉,目前新国标已完成制定,正在向国家标准委报批。

  塑化剂是工业上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在儿童服装中也常会使用到塑化剂,如涂料印花、塑料配件、饰物等,婴幼儿可能通过咀嚼、吸吮直接吸入塑化剂。据其介绍,在国外,早就有法令限制增塑剂(即塑化剂)在婴幼儿和儿童用品中的使用,而我国目前正在报批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增加了考核塑化剂的项目,规定6 种邻苯二甲酸酯总量不得超过0.1%。

  除了对塑化剂的限制规定外,对国内婴幼儿和儿童服装的重金属、致癌染料和致敏染料、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项目均有增加限制。如重金属,现行的国标中仅对可萃取的铬、铅等5 种重金属有要求,但新国标将增加锑、镉、六价铬、钴、镍。

  在服装的挂环、拉链、纽扣及其它装饰辅件上都容易存在重金属。

  此外,新国标还规定,婴幼儿制品上不应使用在外观上与食物相似附件,在服装里面不得有易损伤皮肤的线头和接缝等。(来源:南方日报)

  化矿产品

  欧洲海关加强REACH注册号监管

  近日,国内一客户出口德国的货物被扣海关,德国海关要求企业出具REACH 正式注册号,否则货物将被全部扣押。据了解,该企业已于今年5 月成功完成REACH 注册,但因企业余款迟迟不能到位,致使注册号颁发产生延迟。

  当前,进行REACH(预)注册的一小部分企业存在某些误区,认为只要完成(预)注册即可顺利进入欧盟市场,而(预)注册号尚无遇到监管要求,实际可有可无,因此在费用和后续合规维护上难免心存侥幸。其实不然,REACH 注册号是进入欧盟市场最终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通行证,可以说是特定产品准入的一张“标准护照”。在当前欧盟REACH 监管日趋完善和规范的形势下,即便唯一代表(OR)出具的注册证明文件可能也远远不够,必定要企业“亮出”自己的合法注册号才能顺利走完海关程序。

  就在上个月末,欧洲诸国还在ECHA的牵头下推出了一个全新的REACH及CLP法规执行的RIPE监管在线通道。本次德国海关事件再一次说明,海关对REACH注册号的重视程度大大加强,审查力度空前严格。(来源:中国REACH 解决中心)

  ECHA开通RIPE在线审查通道

  为加强REACH 及CLP 执行情况的监管,ECHA 频频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继之前的中间体注册的审查、SMEs 的符合性审查、 CLP 法规符合性审查等一系列监管动作之后,6 月28 日又推出全新的REACH法规在线监管通道(REACH Information Portal for Enforcement,简称RIPE ),将全面审查及监督REACH 及CLP 法规的执行情况。为了有效的监管REACH 及CLP 法规的执行, ECHA 专门开发了REACH 监管在线通道(RIPE),于6 月27 日开始投入使用。RIPE 与REACH-IT 关联,可直接查看REACH-IT 上的相关信息,并且可容纳至少2500 名审查员同时进入RIPE 审查企业REACH 和CLP 法规符合性情况。ECHA 计划从欧盟成员国培训约2500 名审查员,对企业REACH 和CLP 法规应对情况进行实时审查和监督。

  RIPE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卷宗是否提交、提交者是否为REACH法规的应对方、吨位信息、生产和使用场所、用途描述、分类标签信息、安全使用指南、数据是否有效、CLP 通报及SVHC 通报等。RIPE 主要审查内容及解决方案见下表:

RIPE审查内容
不合规情况
瑞旭技术解决方案
卷宗是否提交?
分类为CMR物质(>1/年);分类为R50/53的物质(>100/年)和吨位>1000/年,在2010121之前未提交REACH注册。
1)符合条件的可通过OR将预注册吨位降至下一吨位级别,争取下一个缓冲期(2013年);
2)或及时完成注册。
提交者是否REACH法规的应对方?
贸易公司或没有资质的OR提交注册。
前者应及时更新注册申请人信息(以工厂的名义注册),后者应更换有资质的OR
吨位范围
注册吨位与实际出口吨位不符合。
通过OR及时更新卷宗,至相应的吨位级别;协助OR出具吨位证明。
中间体符合性
不符合严格可控中间体提交注册。
进口商提供SCC声明或补全数据,重新以常规物质注册。
eSDS传递情况
未按REACH法规要求传递eSDS
OR制作注册物质eSDS,向下游用户传递eSDS
生产和使用场所
注册卷宗未涵盖的附属工厂,多个企业在使用同一个注册号。
协助OR完成物质的梳理,未涵盖的物质(工厂)及时更新注册信息;不同企业需分别完成注册。
物质用途信息
提交注册卷宗中用途未涵盖所有用途。
更新卷宗用途,未涵盖的用途需及时开发暴露场景并更新CSR
分类标签信息
实验数据不支持分类;分类标签不符合CLP要求。
依据试验数据对物质进行正确的分类;更新为符合CLP的标签。
安全使用指南
卷宗中提交的安全使用指南与物质特性不符。
依据物质危害特性及法规管制限值提供正确的安全使用指南,并更新个人注册卷宗
数据的有效性
数据不可靠、缺乏实验室的信息/文献来源等;非GLP测试数据。
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卷宗。
CLP通报
未在期内完成CLP通报。
提醒进口black; 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lang="EN-US">CLP通报。
SVHC通报
物品生产商未在期内完成SVHC通报。
排查物品中SVHC物质含量及总量,及时提交SVHC通报。

  欧盟各成员国对不符合REACH和CLP等相关法规要求的企业都将会处以高额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REACH 解决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1 年6 月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重点监管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 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 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 分钟内释放10 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其他

  美国关于联邦种子法案的修正案将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

  2011 年6 月16 日,美国农业部发布G/TBT/N/USA/608/Add.1 号通报:关于修订《联邦种子法案》( Federal Seed Act (FSA)regulations)的最终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禁止的毒草种子列表,以反映近来添加的四个种类,删除了两个种类,并修改了《联邦毒草法案》(FNWA)中列出的四个种类的术语,以便有助于防止这些极具破坏性的杂草蔓延。

  2.修订标签法规和毒草种子的容许限量,以防止与国家法规潜在的冲突,反映目前使用的术语,以及反映目前的行业规范。

  3.修订种子测试和种子认证法规,以便编入最新的种子测试和种子认证知识,并且防止与国家法规潜在的冲突。

  该规则同样还修订了根据《联邦种子法案》管理的种类的术语,并改正了几个较小的错误。该规则于2011 年7 月5 日生效。(来源:WTO 检验检疫信息网)

  新西兰更改植物检疫证书格式

  2011 年6 月29 日,新西兰发布G/SPS/GEN/1103 号通报:更改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新西兰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农林部)通知各WTO 成员,新西兰拟更改目前的植物检疫证书格式。新证书将从2011年7 月起5 个月里逐步实施,在此期间新证书和旧证书都有效。新证书样本可向plant.exports@maf.govt.nz索取,新证书继续使用农林部保险纸彩印。(来源:厦门WTO 工作站)

  韩国改革检验检疫机构

  2011 年6 月29 日,韩国发布G/SPS/GEN/1104 号通报:为了确保农产品食品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并在紧急情况下建立有效对策,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在2011 年6 月15 日前将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国家植物检疫局和国家渔业品质量检验局3 个检验机构合并为动物植物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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