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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中国-捷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

2011.7.25

   根据工作计划,中国与捷克拟于2012年召开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四十届例会,商定双方科技合作计划。现开始征集该届例会合作项目建议。

   一、申报要求

   1、合作项目领域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

   2、申报单位已和捷方合作伙伴建立联系。

   3、合作项目应于两年内执行完毕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4、对于被列入到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一次互访。项目执行及费用报销方式参见《关于执行与东欧、独联体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附件1)。项目所需其他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自筹。

   二、申报办法

   1、中国科技部和捷克教育青年体育部分别发布征集通知,中捷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方申报的项目无效。双方提交材料的项目英文名称、中外合作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必须一致。

   2、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信息表(附件2、附件3)。

   3、项目申请表(附件2)打印一式一份,加盖本单位和推荐部门公章,并报送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部门是指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报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中央级研究院所可直接申报项目。

   4、报送项目申请表(附件2)的同时,请将项目申请表(附件2)及项目信息表(附件3)的电子版发至liss@most.cn,邮件主题请注明“申报中捷政府间项目”。未提交电子版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及发布项目执行通知时间

   1、从即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

   2、项目执行通知将于本届例会结束后发至各项目推荐部门,由各项目推荐部门通知项目执行单位。未入选的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亚处 李姗姗 罗青

   电话:010-58881374 010-58881370

   传真:010-58881374

  

   附件1:关于执行与东欧、独联体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若干管理规定

   附件2:项目申请表

   附件3:项目信息表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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