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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水资源保护条例》 非法设排污口最高可罚百万元

2011.7.31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问责措施。特别是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条例规定最高可处100万罚款,远远高于过去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武汉水资源丰富,长江、汉水在城中交汇,有大小湖泊 166个,水库272处,年均水资源总量达7169亿立方米。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与水环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中心城区湖泊污染、农村水污染较为严重,节水工作亟待加强、水源地保护存在隐患等等。

  新出台的《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市区两级必须编制相关水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进行水功能分区。取水单位和个人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取水量。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批准条件取水的,可处2万元至 10万元罚款。水务部门还要划定地下水的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防止水源枯竭或地面塌陷。

  水务部门应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相应水域的纳污能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条例还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餐饮等经营场所。已有的该类经营场所必须在2 年内整治完毕,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不达标的,责令关闭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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