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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随:耕地保护要杜绝“监守自盗”

2011.11.21

  耕地减少现象依然令人痛心。在11月19日人民日报曝光了重庆南川800亩土地莫名“失踪”事件的同日,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报上也撰文指出:目前的征地过程中,的确存在耕地快速减少、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现象。

  对地方滥占耕地事件,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至今不绝、前赴后继的“踩红线”现象,背后的症结值得深思。作为粮食安全根基的耕地,伴随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双保”压力不断增大,为什么一些地方的“动作”会经常发生变形——热衷于加快征地和出让土地,却忽略了征地应有的法律程序和应当承担的民生职责,以至于出现耕地保护“监守自盗”的行为。

  分析上述违法行为的背后,我们能看到这样一些深刻背景:

  其一,随着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我国建设用地需求的惯性增长与其有效供给刚性制约的矛盾不断加剧,耕地保护的宏观目标与耕地建设占用的利益博弈局面仍未根本转变。

  其二,当前的征地制度导致农地非农化远快于农民城镇化,一些地方征地中“要地不要人”、“占地不用地”,造成了大量伪城市化的农民和大量闲置浪费的农地。

  其三,土地出让的主体不明,使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农民土地权益,“代行”土地出让,随意改变约定土地用途,甚至变相开发建设,引致耕地“变性”和农村集体利益受损。

  这也提醒我们,严格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既要从耕地本身着眼,更要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的长远战略入手,在城乡发展转型中优化人、地、业三者的密切关系,妥善处理土地经营收益的管理与分配关系,推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时间与空间的全要素保护。

  对政府来说,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理性的地方发展战略与建设规划,对适宜的征地规模、补偿安置能力及社会保障水平进行综合考量。海南陵水征地模式之所以被称道,就在于它明确了政府、企业、农民的责权益关系,建立了平等协商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办法,既保证了合理征地和耕地保护,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

  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既享有权益,也担负有责任。尤其在转型期,针对一些地方不爱农惜地的现象,也亟须创新土地管理机制与政策,根本扭转人为抛荒、压损和侵占的问题,探索建立激励性的耕地保护责任与机制,真正让耕地保护者有其利,让耕地占用者尽其责,使农民保护和利用耕地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不仅仅是土地本身。将耕地保护视为一种“立体责任”,在更加宏观的系统中统筹,对“失踪”的土地有更明确的问责,唯此,才能杜绝耕地保护中的“监守自盗”,切实守住耕地“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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