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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怎能总在尴尬中徘徊?

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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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e

随遇而安

  榆林市向长庆油田催缴的巨额水土流失补偿费,其实是一个生态“大罚单”,只不过这合计8.5亿元的金额着实不小,才使得长庆油田难以接受,进而提出质疑。

  我国2010年修订实施的《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确实做出了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且指出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目前,“水土流失补偿费”暂无全国通行收费标准。陕西省的收费标准,是经省人大同意,由陕西省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区域性标准。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此。

  榆林开出的巨额罚单是否合法,长庆油田的抗辩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暂放一边。双方为了“水土流失补偿费”而对簿公堂,折射出的正是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

  常说中国的改革要“摸着石头过河”,但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就不一定能“摸得到石头”了。事实上,2007年起,国家就开始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010年,国务院更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六七年的时间过去,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加强国家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也依旧是各地实践生态补偿后最强烈的呼声。

  值得欣喜的是,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不管是一亿元还是一元,只要使用了资源,就要有相应的付出或补偿。但这种补偿行为不能仅凭受益者的自觉自愿,更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来保障。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顶层设计的视野,生态补偿制度正渐渐从纸面走向现实。

  一方面,国家将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的生态保护短板进行制度设计,厘清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之“权利”和监管权之“权力”。

  另一方面,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认识更为深入,对于其管理也体现出清晰的层次:谁使用自然资源,就必须回报“所有权人”;谁对自然资源造成生态损伤,就必须有所补偿或赔偿,甚至刑事处罚。自然资源保护遵循“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各主体的发展机会和规则的公平。

  方向明确了,但细节仍有待逐步完善。生态补偿的定义和原则、领域与补偿对象,以及补偿的标准等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有专家表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难点在于补偿标准难以统一,因为生态补偿不仅仅是环保问题,更是涉及到利益调整的问题,这跟其他任何改革一样,利益固化的藩篱很难突破。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中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规定,尚没有全局性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生态补偿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而具有说服力的生态损害评估和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缺失,更使得生态补偿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一个社会,自然资源是合理开发还是肆意攫取,是有效利用还是挥霍浪费,皆要依靠制度。生态补偿知易行难,但相信随着国家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制定和细化,长期以来不断开发利用黄土高原资源的长庆油田,终究要缴纳自己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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