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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协委员: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保护湘江水

2014.2.11

  湘江流域面积、人口和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省的40%、65%和80%,承载着近5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纳污、灌溉、航运等功能,湘江水是名副其实的经济水、生命水、政治水。

  为保护湘江水质,永州市近年来强力推进森林禁伐、矿产禁采、湘江禁渔、两岸畜禽禁养、禁上污染项目等“五禁”措施,大力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防治湘江永州段各条支流污染,使湘江上游水质逐年优化、流量逐年增加,2013年径流量达到793.3亿立方米,出境断面水质常年保持为Ⅱ、Ⅲ类水质。

  但由于长期的生态投入无法获得经济回报,湘江流域上下游投入与收益不对等,上游为保护水质牺牲了巨大发展机会。这一现状应当改变,努力实现协调、公平发展目标。因此,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调整环境利益分配关系。

  建议省委、省政府应尽快启动建立湘江生态补偿制度,将湘江生态补偿主体明确为湘江中下游用水主体以及当地政府,补偿对象明确为湘江上游因保护水质、涵养水源付出成本以及经济发展受影响的上游地区政府;从保护湘江生态已经付出的成本、因保护湘江生态减少的发展机会成本和为保护湘江生态将要投入的成本3个方面,来衡量确立湘江生态补偿的标准及补偿额度。

  建立湘江流域生态补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并尽快启动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创新生态补偿方式与途径。建议省财政建立湘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实行“财政直补”、资金补偿、项目补偿、市场补偿和资源税费返还5条途径,对湘江上游地区进行补偿。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提高补偿标准,对湘江源头地区退耕还林面积建立永久补偿机制;新设关闭污染企业、禁采及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湘江生态修复等一批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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