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测试百科网

搜索

喜欢作者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

胡立彪:法之威见于行

2014.2.20
头像

chloe

随遇而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一个多月来,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依循《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责笃行,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成效初显。

  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尝言: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循”既言遵守,更强调执行。公民或企业敬畏法律、自觉守法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发挥作用的两大要素。但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和根本。这是因为,公民或企业对法律的敬畏和守法意识的形成,除来自法律的明示作用(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等等),更要靠执行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来实现。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人们: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守法。

  法律界常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正是这个意思。《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其首发性和适用范围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必会伴随一些同样具有特殊性的新问题,这就更要注重执行。正是对执行环节可能出现问题有了预判,该法特别注重了“可操作性”,使条款细则尽可能地详尽。自2012年8月进入立法程序以后,该法经过了三次审议,条款数量从一审稿的65条增加到二审稿的72条,再增加到三审稿的101条,法律条款数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所增条款多为可操作性强的内容。这也成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一大亮点。立法过程中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更有助于防止和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

  法之威,在于行。行之效,在明责。与以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侧重强调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不同,《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创性地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基于责任的条文规定,都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当然,强调执行,绝对离不开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过,按照本法“三位一体”责任划分,政府监管应该向“警察式”监管转型,而要一改过去“保姆式” 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的思路和做法。要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从一个多月来各地反馈的情况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执行效果还是不错的。然而,法律的执行不能满足于“开好头”,更不能“见好就收”,必须要重长效,见长效。这就要求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全社会所有相关者,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始终保持一颗敬畏心,使法之威既要见于行,更要行而久。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