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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物业建言垃圾处理:应加大对源头执法处理

2010.6.29
  1、“(七)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研究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加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委托或提供给专业化处理单位处理,严禁直接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及鱼类,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生产肥料,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包括地沟油)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建立餐厨垃圾登记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产生数量和处理情况。餐厨垃圾专业化处理单位应如实记录餐厨垃圾接受时间、数量和处理情况。”

  ------ 餐厨垃圾,只由专业化处理单位处理,可能对商业餐饮业产生单位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广大分散的公民个人垃圾生产单位,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存在问题。同时两个“禁止”,可能需要评估,因为利用自然界已存在的生物链处理餐厨垃圾,利弊不是一禁了事的。

  2、“三、加强行业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

  ------通篇只是加强垃圾处理行业的监督,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可能监督存在折扣;同时,对于垃圾生产的源头执法监督,特别是广大公民生产的生活垃圾源头处理问题,没有涉及,更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或违规处理执行机构。对生活垃圾源头的执法处理,是垃圾分类处理成功的关键所在。

  3、通篇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不明确。针对性的垃圾分类片时的法规、具体的条例等不明确。通篇“包罗万象”,全面但不具体、也不易落到实处,至少应明确相关问题责任职能部门等,与目前社会广泛的“问责制”保持一致更利于该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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