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些条款缺少具体对应的执行部门,需要明确责任和时间表;
相比于“限塑令”,《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诸多条款没有明确执行者是谁, 如“(三)积极促进源头减量。抓紧研究制定包装物强制回收管理办法,”是谁来制定这些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完成?
2. 条款缺少可执行性,需要更加明确细节和流程;
如“(六)合理选择处理方式。本着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成本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清洁焚烧、生物处理等垃圾处理方式。”,是谁来进行评判处理方式是否合理?怎么进行评判?如果没有解释条款,这样的条款将很难起到什么作用。
3. “(八)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力度。”过分强调了很具体的治理方法,但是忽略了源头减少,“(三)积极促进源头减量。”中提到了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少,但是对农村就不需要这样的措施么?而且,提供的治理措施不一定适合各地,所以,应该采用更加委婉的建议语气,或者不出现在这样的文件中。
4. 缺少相关部门的支持
如“限塑令”中提及“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而类似这样的条款在本文件中未提交。建议可以扩大三个部门至更多相关部门,以提高本文件的影响力。
5. “(二十四)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中,由“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个职能部门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能否奏效?这些职能部门在地方政府一级是否具有真正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