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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于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企业应当行政处罚

2010.6.29

  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居民反焚烧、要健康的维权浪潮再全国不断兴起、长盛不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高度关注,成为考验政府施政宗旨和执政能力的重大公共决策事件。这是本文件出台不可回避的背景,应当在第一段予以适当表述,正视和回应公众的环保关切。

  为了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法治化、长效化,使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成为各级政府的约束性目标,具有刚性强制力和实际操作性,必须重视和加强行政立法,提升规范文件效力层次。四(十五)部分应提出:依法加快制定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科学处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制定相应法律。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确保公众参与。

  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危害性、局限性、落后性,正视垃圾焚烧发电与垃圾减量、循环经济之间无法克服的矛盾,回应人民群众维护生命健康的强烈呼声,切实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减少二噁英排放,果断调整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的不合时宜的政策。应当在二(六)“合理选择处理方式”部分明确提出:规范、限制和严格管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对“清洁焚烧处理”增加限制性前置条件:必须落实垃圾分类处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取得得利害关系人和广大民众支持、同意、理解,同时规定:大力推行生物处理技术,对于其他处理方法确实无法消纳的经过分类处理适宜焚烧的垃圾,方可进行焚烧处理。

  为了摒弃暗箱操作、关联交易,减少权力寻租和治理腐败,严格垃圾处理市场准入条件,将滥竽充、诚信不佳的公司排除于外,从源头上保障垃圾处理的规范运营,在三(九)部分应当明确提出: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评标审查应当有适当比例的独立专家、居民代表、环保组织代表参加,确保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第三部分信息公开要求中,应当突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提出:环保部门要依法公开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测、检查、处罚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十三)部分环境执法监管中,对于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企业,除了限期整改外,还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治理、直至关停,全面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部分应当增加规定:在制定全国和地方生活垃圾处理十二五规划时,要保持透明、问计于民、大范围征求民意,科学、客观、全面地回顾、总结、评估、论证,高度重视和认真听取民众的建议、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第六部分应当增加规划环评内容。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科学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科学开展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从源头前端防治环境污染和实施循环经济,应当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将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所包含的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废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中“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的不当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不应少于1000米,并应通过环评科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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