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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电力公司原董事长挪用8400万公款炒股

2010.7.01

庭审现场

  因违规动用公司8400万元资金炒股,导致企业亏损2990余万元。6月29日,原新疆天富电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热电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成锋等四名被告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天富热电公司属于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其持股单位为石河子电力集团公司。

  与63岁的成锋一起接受法庭审讯的还有另外三名天富热电公司的管理人员。43岁的冯某,1999年10月,任天富热电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2008年11月,任天富特种纤维纸浆制造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另外两名女子,44岁的张某,案发前为天富热电公司财务总监,42岁的赵某,案发前任天富热电公司项目部财务总监。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指控,2002年7月,时任天富热电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的冯某书面向公司董事长成锋提交了一份建议对证券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请示。成锋在明知投资二级市场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违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股票的规定,未召集董事会审议批准,擅自决定该项投资,并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协助冯某调拨资金。

  2002年7月至9月,张某在明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情况下,虚假做账,以借支生产资金为名,从天富热电公司一子公司调拨一亿元,冯某将该资金分别在乌鲁木齐湘财证券和光大证券开设了股票资金账户。2002年12月,冯某将其中1600万元还回天富热电公司,剩余8400万元继续用于炒股。

  为避免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成锋安排张某和时任天富热电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赵某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数次在公司面临年检、年度财务审计的时点,高息从湘财证券公司融资,以弥补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资金缺口。

  天富热电公司退出证券二级市场后,张某和赵某不真实做账,将从其他两家公司借出3300万元资金用于冲抵证券市场的亏损。

  经司法会计鉴定,天富热电公司在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间,对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亏损总计2990.14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锋、冯某、张某、赵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动用公司资金投资证券二级市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冯某和成锋是主犯;被告人张某、赵某系从犯。

  当日下午6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在石河子有重大影响,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成锋简历:

  1991年5月,曾任石河子市电力工业公司副经理、副局长兼总会计师;1995年3月,任石河子电力公司电力多种经营局局长;2001年4月任新疆天富电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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