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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进口商须建主动召回制度

2010.7.07

  今后进口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进口商将被质检总局列入“黑名单”。质检总局昨日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一旦进口食品发现安全问题,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食品如果在安全、健康、环保上出了问题,将被责令销毁或退货。如果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可将其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事实上,质检总局目前已经开始定期公布每月进境的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名单。除了完善“黑名单”制度,在食品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如果进口食品有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还应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如果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质检总局将发布风险预警通报,采取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乃至禁止进口等措施。

   此外,如果进口食品在境外发生安全事件、疫情,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通报级别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如今年3月,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就曾针对英国输华水产品发出警示通报,原因是英国输华的冻对虾中检出二氧化硫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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