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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家电回收,谁受益谁买单

2010.7.06

   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截至5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地区回收旧家电1479.8万台,拆解旧家电865.5万台,可回收利用废塑料、废铜等再生资源达27.2万吨。这组数据在显示了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成绩的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个疑问:这些回收来的家电应该怎样处理,是一拆了之,还是有序再利用?

   其实,早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就已经存在,只是不够凸显罢了。现在,有那么多旧家电都堆在那儿,一些家电厂商和渠道商就如何处理它们一下子感到不知所措,只好上书相关部门,以求政策支持。事实上,政府方面正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而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回收条例》),或可让这些企业能够从中找到满意的答案。被描述为未来“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政府最应手的衔接政策的《回收条例》,明确规定将建立专门基金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给予补贴。

   必须承认,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受到很多质疑,反映问题最多的是对回收价格过低的投诉,一些消费者甚至认为这是一种“霸王条款”。这种质疑让回收企业感到尴尬和压力。按照相关规定,回收企业回收的所有电器都必须交给指定拆解企业,统一进行销毁处理,回收价格是根据拆解价格决定的,因此和市场上二手家电的回收价格有些差距。消费者不愿以低价出售废旧家电,使得回收企业利润空间很薄,只能靠运费补贴维持运营。消费者“不愿以低价出售废旧家电”,这既是影响以旧换新政策现实成效的关键,也会成为进入“后以旧换新”时期我国家电行业市场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最终处置”闭环式循环绿色发展的一大掣肘。

   不少消费者宁愿把废旧家电卖给走街串巷的“游击队”,也不愿交给有资质的“正规军”,一方面是因为后者的确有点“抠门儿”,开价太低;另一方面是有的消费者也太计较了,而这种计较既反映了他们普遍存在一种落后的消费观念,也表明了他们至今根本不知道自己作为消费者应该对家电回收承担怎样的责任。在许多国家,家用电器回收处理都实行了预付费制度,让消费者承担定额的“回收处理费”。而日本的《家用电器回收法》则规定,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垃圾处理费”。这些国家有这样的规定,道理很简单:享受到好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将实施的《回收条例》参照了这种责任原则,试图建立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者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而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应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当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上,政府获得了税收,有收益;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获得了利润,也受益了;销售商、维修商、进口商同样如此,有利润和收益,所以都应买单。

   明确了各方责任,获得了基金来源,接下来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而《回收条例》中力挺“正规军”的优惠策略必会让众多企业看到未来的希望――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群体化的家庭作坊式的处理方式将被规范,电子垃圾的处理将向企业化、专业化、产业化集中处理方向发展。如此以来,传统的小商小贩的收购模式将得到规范,“游击队”们或将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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