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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0.7.1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检集团,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为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 184 号)精神,有效推动“质量提升”活动的开展,国家认监委在总结前几年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经验基础上,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将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作为落实“质量提升”和“检测工作整顿”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整体部署,围绕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以“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为抓手,把2010年度资质认定专项检查作为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落实,针对地方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和检验机构检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提升检验机构的技术基础保障水平和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以及进一步增强地方质监局对获证实验室的监管能力和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服务水平,进而树立质检机构依法检测文明服务的社会形象和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社会形象。

  二、主要任务

  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据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全面完成“两个层面五个方面”的检查和检查后的整改工作。即:受检单位为质量检验机构和地方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检查内容为《国质检通[2010] 184 号》文件提出五个方面的整顿要求。

  (一)对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对思想建设、完善组织、履行职能方面的检查

  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对这次整顿活动的认识,提高质量检验机构为质量安全提供监管支撑、技术服务、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管理,依法实行监督抽查、检验检疫及社会委托检测,做到诚信守法,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文明服务。避免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发生,正确履行质检行政执法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及人员整顿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环境保护、人员考核、人员奖惩、年终考核、检测责任、委托检验、申诉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为检测质量提供有效体系保证。完善人员培训,实行绩效管理和全员考核,建立人员的监督和奖罚机制。

  3.对制度落实、规范检测工作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标准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检测作业文件和检测管理文件;依据标准规范检测,实行有效的设备管理、环境设施管理、量值溯源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建立检测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检测结果公正、科学、准确。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检查

  1.对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方面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组织管理、审核管理、投诉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实行行政许可政务公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及行政许可涉及的技术评审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现有的行政许可工作得到制度化的落实。

  2.对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具有完整完善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报批、更改等工作表格;按规定实施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变更等工作。

  3.对质检机构实施有效证后监督管理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机制,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有效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强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防止监管缺失问题的发生,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

  今年拟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 ,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三年周期内完成对全部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三、工作安排

  检查活动自7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抽查验收两个阶段完成。

  (一) 组织部署(7月上旬)

  国家认监委于七月上旬发文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召开全国12个监督检查组长和有关检查人员的动员会,讲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 自查自纠(7-8月)

  省级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自查,同时部署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系统的检验机构(含授权质检站)要100%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近三年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近三年来依法检验、文明服务、规范管理的情况。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100%自查。

  中检集团系统在各地的实验室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

  八月三十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本省的自查总结。

  (三)国家认监委抽查(8月到9月)。

  1.国家认监委直接派出10个检查工作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省监督抽查。每个省抽查14--16个检验机构。 并对12个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10个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对12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实验室管理专家组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管理专家分别进行。

  2.执行国家认监委专项检查任务的10个检查小组的名单及抽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

  3. 十月三十日前,10个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检查工作方式

  (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国家认监委提前一周向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下发通知,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费用由被检查省局垫付,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二)对实验室的检查:

  被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连同检查任务通知书下达给检查组组长,并提前三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其所在地省质监局;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迎接检查。

  对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抽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应该表扬的,在征求地方局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2.属于有一般性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3.属于有违法检验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的,责成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处理名单;

  4.属于检测能力方面的问题,需要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在15天内完成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调整,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10 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10 年对省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检查表

    3.检查任务通知书(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检查任务通知书(对实验室)  

    5.检查结论意见书(对实验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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