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测试百科网

搜索

喜欢作者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

紫金污染“整改”不能没“期限”

2010.7.19
  两周前因污水大量泄漏到汀江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月17日再次发生渗漏事故。记者注意到,“2009年9月福建省有 关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排洪洞有超标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发生企业仍未整改到位”。

  紫金矿业的超标排污 至少已经持续10个月了!原来,近10个月以来,紫金矿业一直处于“整改”之中,然而,“整改”不仅没有达到效果,而且发生了更为严重的污染事故。

   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紫金矿业,但环保等监管部门有没有责任?当地的环保部门肯定要说,我们早就发现了问题,并且下发了“整改”的通知――但,这就尽到 责任了吗?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矿难等恶性事故,人们会发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事故发生前数月或数年前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 “整改”通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但实际上,“整改”完全没有进行,或者根本没有停业,甚至一直在无证生产,而在下发“整改”等通知之后,有 关部门就再也没有任何作为――被责令的企业一直在“整改”,有关监管部门一直不再过问,如果发生了事故,有关部门就会把责任全部推到企业的身上,而那些 “整改”通知也就成了保全自己的“挡箭牌”。

  “整改”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期限,或十天,或半月,也可以是更长的时间……在整改期间,下 发通知的监管部门应该去督促检查,以免整改通知被束之高阁;在最后的期限截止后,监管部门更是必须加以“验收”。如果没有整改到位,甚至压根没有整改,监 管部门应该采取下一步的措施,比如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上报当地政府,总之不能任由企业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下去。只有这样,监管部门才算是尽到了监管的责 任。我想问,紫金矿业发生事故前的10个月,当地的环保部门做了什么呢?是不是发个通知就万事大吉了?

  发现问题重要,解决问题更重 要。如果事实是有关部门只发通知而没有督促整改,那么,他们难逃失职之嫌。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