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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8月执行 乙类药品调整

2010.7.29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同时2005年版《药品目录》废止。

  据了解,《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307个、中成药1097个、民族药52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16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7个。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958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43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不另行设定个人自负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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