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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颁布新修订的蒙中医药条例 10月1日起实施

2010.8.11
  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于日前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首次提出,将蒙中医药文化纳入自治区文化发展规划,旗县以上政府应支持建设蒙中医药科普教育基地,并将蒙中医药有关知识纳入全区中小学生卫生教育课程。

  据悉,自2001年内蒙古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以来,为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原条例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重新修订后的条例结合内蒙古实际,对原条例作了较大改动,在原来的22条基础上增加到60条,并增加了章的设置。

  新条例对蒙医中医管理体系的建立、蒙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等问题做了规范,尤其是在政策保障、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养和使用、蒙药中药与制剂的调剂使用、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等方面都有大幅度改动和完善。对高等医学院校蒙中医专业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转正定级和工资津贴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与此同时,该条例还重点强调了各级政府在推动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责,突出了蒙中医药在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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