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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食品变质 按《食品安全法》获十倍赔偿

2010.8.11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商业服务行业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也为零售企业可能触及到的消费者权利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规避零售企业“违权”风险,本栏目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合作,持续推出“消费维权课堂”,以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支持与服务。

  投诉情况简介

  2009年7月31日,消费者马女士在怀柔某商场食品超市购买了3根双汇牌火腿肠,价款9.9元。消费者回家打开肉肠包装时,却发现该火腿肠已发霉变质,见此状消费者马上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消费者于当年8月3日到怀柔区龙山消协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龙山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认真、仔细了解了事实经过,并将发霉变质的火腿肠取证、拍照,同时找到该食品超市了解情况,得知火腿肠变质是因为运输途中包装破碎漏气所致。最终商家给予了消费者赔偿99元。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此,经营者理应向消费者赔偿火腿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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