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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朗五金厂环境污染案件认定的环境污染事实

2010.9.17
  经过环保部门和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基本认定:

  被告博朗五金厂从2006年8月开业生产,至今没有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厂内只是设置污水沉淀池。被告工业废水主要来源于厂内的五金件酸洗车间,酸洗处理工艺包括除油、除锈、表调、磷化、水洗等工序,车间日均排放酸洗废水约2.13m3,废水经简单沉淀处理后直接排入工业区下水道后流入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涌大石水道。由于废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导致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悬浮颗粒物,PH、SS、磷酸盐、Zn含量均严重超标,严重污染排水口附近大石水道水环境质量。

  经过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环境经济损失量化分析,被告排放废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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