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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多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20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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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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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在杭州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新闻通报会,记者获悉,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批准发布了《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食品中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的测定》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法规”,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污染,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实现科学监管、鼓励形成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次,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的3项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分别为:《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DB33/3005-2015)、《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DB33/3006-2015)、《食品中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的测定》(DB33/3007-2015)。

   “此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浙江食品特点而制定。”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丛黎明表示。

   其中,《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对餐饮服务场所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的产品安全指标、加工制作过程卫生要求进行了统一规范。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处长潘红称,根据标准规定,现榨果蔬汁是餐饮服务场所以新鲜水果或蔬菜为原料现场制作而成,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其他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声称为现榨饮品。在产品标识上,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在餐桌或饮料单等显著位置标识现榨果蔬汁的产品名称、配料等信息。

   另一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主要针对浙江是柑橘种植以及深加工大省,存在大量柑橘囊胞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柑橘囊胞主要用作果肉、果粒型饮料的优质原料,产销旺盛。“由于目前尚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规范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制定了此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记者看到,《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中明确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的原料要求,设置了感官要求、pH、铅、锡等限量,有关微生物限量和食品添加剂等则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确保标准体系之间的协调统一性。

   《食品中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的测定》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4-己基间苯二酚可作为抗氧化剂使用在鲜水产(仅限虾类)中,其残留量≤1mg/kg。

   “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建立有关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检测方法的安全标准。浙江省本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有效补充了国家标准空白,为监督执法提供了有力依据。”潘红说。

   3项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将于2015年12月10日实施。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上述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通过广泛宣传,专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主动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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