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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以罚代刑”?

201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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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华萍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近日,东南网从莆田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认真落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要求,结合实际重点对环保资源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成功监督1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今年年初,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对秀屿区环境保护局近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黄某某位于秀屿区平海镇所开办的电镀点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车间内水沟,并与其他生活污水混合后排入车间正门口水渠。经采样监测,该电镀点车间内废水排入车间外水沟处的生产废水镍浓度为205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00-2008)表2排放标准(0.5mg/L)三倍以上,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黄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但秀屿区环境保护局并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该院依法向区环境保护部门制发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公安机关已于近日对上述案件立案,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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