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晚报讯 9月27日,记者从平原县人民法院获悉,董某(男)在腌制咸鸭蛋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董某为节省生产成本低价购进工业盐225袋(每袋50公斤),并使用其中42袋工业盐腌制咸鸭蛋,截至案发该鸭蛋尚未销售。
经鉴定,从董某鸭蛋加工作坊抽样提取的盐产品均符合工业盐标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被告人董某腌制的咸鸭蛋尚未销售即被平原县公安局及平原县盐务局查处。
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多名证人的证言,董某的供述和辩解,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法院足以认定。
平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腌制咸鸭蛋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董某用工业盐腌制的咸鸭蛋尚未销售即被查处,未流入市场造成损害,可酌予从轻处罚。
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