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检验检测机构对消费者有着“普遍服务义务”,更多民事检测将受到法律保障。
据介绍,面对公众普遍提升的检验检测需求,《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
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因下列情形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针对部分送检难的问题,规定具有公益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具有合理性。事业单位法人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鼓励角度予以规范更为适当。
据悉,《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