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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第一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7月1日启动

2012.6.01

  近年来,我国沿海发生溢油量在50吨以上的特大溢油事故就有数十起,总溢油量达3万吨以上。与巨大的清污费用相比,事故责任者付出的赔偿金额却很低,导致大部分清污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承担。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强制保险实施面不广,很多2000吨以上船舶未参加油污责任保险,中小船舶更是鲜有参加;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此次由财政部和交通部出台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有益尝试。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船舶污染损害,还应扩展到石化、重金属等各个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中去。令人欣喜的是,同样从7月1日起,我国还要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相信随着国家对污染损害赔偿的重视、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会出台法律、法规对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予以明确。如是,则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有了法律保障,国家不必再为制造污染者埋单,受害者能得到更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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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近年来进口石油数量迅速增加,油类物质运输量越来越大,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概率和风险也大大增加。

  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向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此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征收标准会改变吗?

  □视污染事故数量,调整征收标准或暂停增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除国务院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办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人员解释说,0.3元这个数字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它是根据几年前的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情况确定的。如果未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少,也许会降低基金的征收费率,甚至停止基金的征收;如果船舶污染事故发生频繁,基金很快用完,也有可能提高征收比例。

  据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及时足额缴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

  《办法》明确,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基金怎么使用?

  □专款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适用的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范围为: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

  《办法》明确,不得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提供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形为: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的;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其中,对同一事故的索赔按照下列范围和顺序赔偿或补偿:为减少油污损害而采取的应急处置费用;控制或清除污染所产生的费用;对渔业、旅游业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监视监测发生的费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足以赔偿或者补偿前款规定的同一顺序的损失或费用的,按比例受偿。

  《办法》规定了赔偿上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财政部可以依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需求、累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部调整基金赔偿限额。

  《办法》同时规定,国家设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职责及工作规程。

  ■有哪些法律责任?

  □拒不缴纳可停止其装卸、过驳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办法》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补缴应缴纳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拒不缴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并核算。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海事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征收、上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对于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责任人员,《办法》规定,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何进行申请和赔付?

  □申请——受理——审核——支付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油污损害索赔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索赔申请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索赔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索赔所涉及的费用必须经确认是适当和合理的;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且与污染事故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索赔的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

  油污受害人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索赔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索赔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数额。对于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索赔调查核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支预算,经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核。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赔偿或者补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接受赔偿或补偿的单位、个人向相关污染损害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暂时无法认定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先行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一旦确定污染损害责任人时,再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金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相关链接

  ●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了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而建立起来的,由排污者付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个渠道组成,主要用于污染损害赔偿、发展环境科技等多个方面的专项基金。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证增值、管理等所做的系统规定,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依据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福利国家和积极财政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和历史累积环境问题突出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三个方面。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之一。它不突破民事侵权责任体系,而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补充。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

  ■他山之石

  美国:设立超级基金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频频发生重大的废弃物遗留地污染事件,如纽约州的莱夫运河(LoveCanal)污染案。为此,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其后几经修改完善,《超级基金法》成为世界各国污染修复环境立法的重要借鉴。

  《超级基金法》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了一个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以帮助政府掌握危险废物倾倒场的特点并据此制订优先行动计划;二是赋予联邦政府对危险废物紧急情况做出反应及清理受污染场所的权力;三是创建一个信托基金以支付清除和治理行动的成本,这个基金就是“超级基金”;四是确定责任人承担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和赔偿相应的成本支出。

  《超级基金法》的基本立法理念就是“先治理,后追责”,关键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和治理污染遗留地的反应机制。《超级基金法》实施之后成效显著,对及时治理美国各地大量存在的污染遗留地发挥了重大作用。

  《超级基金法》最大的制度创新在于通过设立“超级基金”来治理污染遗留地。根据《超级基金法》的规定,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时,超级基金就会被用来支付整治修复费用。之后,超级基金将提起诉讼,向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费用。

  日本:多种环境基金充分救济

  日本通过立法或诉讼和解等途径,建立了多种环境基金。如依据《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设立了面向被认定的水俣病、哮喘病患者进行补偿的环境基金;通过东京大气污染诉讼的和解,设立了由中央政府、东京都和丰田、本田等汽车企业建立的大气污染特别赔偿基金;2011年核事故污染损害,其被害救济金的来源问题,也早已在《核损害赔偿法》中做出了规范。

  虽然日本各类基金的补偿对象不同、来源不同,政府与企业承担的比例不同,但是,资金来源的征费途径、方式、计算方法还有补偿对象的确定条件、程序、发放额计算等具体问题,都有非常详细的规范,并且,针对资金筹集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日本的环境基金在实施运用上非常严格、规范,在环境恢复、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相关案例

  船舶油污损害事件

  ●2003年8月,上海,溢油85吨

  2003年8月5日凌晨约4时25分,从河北黄骅港驶来的“长阳”轮停泊在上海黄浦江码头一侧卸煤。一艘不知名的小船撞击了“长阳”轮,总吨位为1.2万吨的散货船“长阳”轮仅晃动了一下。事故造成“长阳”轮的左舷船艉油舱破损。

  这次燃油泄漏事故总溢油量为85吨,受污染的海岸线长8公里。随后,肇事逃逸船“浙长兴货0375”轮在浙江湖州长兴的一家虹港造船厂被查获。

  ●2005年4月,大连,满载12万吨油轮搁浅

  2005年4月3日10时30分许,葡萄牙昂迪玛运输公司所属的“阿提哥号”油轮,在大连新港附近海域意外触礁搁浅,船舶右倾并发生溢油事故。当时,这艘油轮上装有12万吨原油。

  “阿提哥号”油轮原油泄漏后,虽经有关部门应急围控、清除和回收,有效地减轻了污染,但仍有大量原油向周边海域扩散。浮在海面的原油顺风漂向大连开发区沿海6个乡镇、街道几十公里的海岸线,共220平方公里的养殖海域被原油污染。

  大连市政府在第一时间帮助渔民取证,进行损失评估咨询工作,还邀请辽宁省某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故处理。众多养殖户到法院起诉,法院共立案117件,总标的额达11.6亿元。

  其后,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向“阿提哥”号提起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诉讼。

  ●2008年11月,上海,外轮油品溢出

  2008年11月1日,上海里港张华浜2#泊位,外轮“海丰联豪”发生油舱透气管溢油事故。上海吴淞海事处立即启动溢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溢油的调查和清污工作。

  事故当天12时55分,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供油船“海供油8”在为靠泊的安提瓜巴布达籍外轮“海丰联豪”加油时,发现“海丰联豪”油舱透气管溢油,致使燃油落江。接报后,溢油事故调查人员登轮调查,同时调集两艘巡逻艇赶赴现场,并组织辖区内4艘清污作业船舶和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对溢油进行污染控制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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