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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几点看法

20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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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龙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针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设置问题,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今天我作为一个混在安全专家队伍里的自控人,谈谈我对可燃有毒报警系统的看法。

一、观念问题

    观念问题是最大的问题。要让可燃有毒报警器成为企业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防护网,必须转变观念问题。见过很多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把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认识依然停留在只要能应付安全检查就行的阶段,没有真正作为一个安全设施去看待。其主要原因是,部分可燃有毒报警器质量问题,经常出现误报,久而久之,一旦出现报警,操作工习惯性的打电话让仪表维护人员去处理报警器。如果有一天真的“狼来了”,这种处理方法会错过应急处理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故的发生。目前,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质量已经有了很大提升,要从管理角度彻底扭转操作人员的观念,才能让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发挥应有的作用。多少血淋淋的事故就是由于错过最佳的事故处理时机,多少次一氧化碳、硫化氢等中毒事件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逝,难道这还不够警示我们对报警器引起足够的重视吗?有些私营企业,竟然还从某宝上淘报警器,难道职工的生命安全还抵不上几个报警器的钱。

二、关于116号文要求GDS独立的问题

 单独从安全角度来讲,我个人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报警器为安全设施。试想安全设施和过程控制系统(DCS)混用,确实降低了安全等级。那么GDSSIS到底哪个更重要。其实从安全角度去考虑,GDSSIS一样或者比SIS更重要,事故状态下SIS保护层如果失效,还有下一个保护层(物理保护层、应急响应),再说SIS都是故障安全性设置,故障时自动到安全状态,但是GDS一旦失效,泄漏发生时离爆炸就差一个静电或者一个火花的距离。

  从使用角度讲,当装置暂时停车,或者停车不退料期间,装置的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能也停电检修,这时可燃有毒气监测系统绝对不能停用,那么就应该独立设计。还有装置晃电故障状态,即使DCS停电,可燃有毒报警系统决不允许停电,试想当泄漏发生时,我们是去保装置开车还是优先处理泄漏,这就是GDS要求独立的道理。也是GDS要求UPS供电的原因,很多法律条例都要求,可燃有毒报警系统要确保不停用,没有可靠的UPS供电,何谈确保。

三、关于规范问题

   目前国内没有适合所有行业的可燃有毒报警气体规范,大部分遵循GB50493,但是GB50493的适用范围很明确,只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那加气站、精细化工,制药行业,污水处理行业等等都没有一个强制性规范。这样有些行业就出现无规可依的现象。于是在其它行业规范上注明:可燃有毒气体的设置,参照执行GB50493,因为GB50493是强制性规范。一旦GB50493推荐性了,那就彻底无规可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旦GB50493推荐性了,就只剩下安全规范中的约束,比如AQ3036等,但是较少。

四、关于GDSSIL等级问题

   任何规范和标准依据中没有约束GDS要有SIL等级,我个人认为是比较明智的,大家都知道,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要的是稳定可靠,对于SIS系统,特别是紧急切断,有时间限制,哪怕快慢几毫秒,结果就完全不同,但是对于GDS系统,早几毫秒或者晚几毫秒对事故处理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再说报警后,对于一个训练有素的和一个菜鸟在穿防护服时,时间差的不是一分钟两分钟。

五、关于认证

    一个可燃和有毒气体仪表需要三个认证,消防、防爆、计量许可认证,对于系统承担消防联动功能的系统,须获得CCCF认证。其它系统都不要要认证,经常看到有些招标文件上,要求GDS认证,有何依据?

六、关于报警值

  报警值的正确设置,是可燃有毒报警系统有效的基础,报警值设大了,达不到预警效果,设多少,大家都会算,我这里就不在讲了,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规范要求设6.6.你设了7.0,从使用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事故,当探照灯对着脸说责任的时候,6.6和7.0就是很大的区别。

   总之,安全无小事,对待安全设施一定不能儿戏。只有大家都重视安全设施了,安全设施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成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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