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但一直以来,我国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简称“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简称“废弃资源加工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等五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在这一系列的技术规范,排污企业如何进行自行监测?也有了明确的技术标准,尤其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重点排污企业来说很重要!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的自行监测技术规范
一般原则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内容
监测点位
1.废气排放口:
2.废水排放口:
3.无组织排放:
4.内部检测点位:
5.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
检测技术手段
监测频次
采样和测定方法
自动监测
2.手工监测
3.测定方法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