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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燃料油相关国际法规及标准的分析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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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船用燃油质量管理对船舶柴油机及相关系统的维护 是至关重要的。近年的故障统计资料表明 :由于燃油质 量低劣、燃油牌号不合适或燃油预处理不当引起的船舶 柴油机故障的次数不断增加。近年来新生效或即将生效 些与船用燃油相关的法规或标准 ,必将对船用燃油 的质量管理带来重要的影响。 1 MARPOL 73Π78 防污公约附则 Ⅵ 附则 Ⅵ的名称是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该 规则已于 2005 5 19 日生效。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是 : 400 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的钻井 平台或其他平台。 附则 Ⅵ第 14 条对燃油的硫含量有如下规定 : ①船上 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 4. 5 % (质量分数) ②当船舶位于 SECA(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 ,如果未采 用获得认可的废气净化系统将硫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减少 6. 0 gΠ( kW·h) ,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应不超过 1. 5 %(质量分数) 。波罗的海作为第SECA ,已于 2006 5 19 日开始执行本规定 ;北海作为第二个 SE2 CA ,预计将于 2007 11 21 日开始执行本规定。 附则 Ⅵ第 18 条对燃油的质量规定如下 : ①燃油不得 含有无机酸。②燃油不得含有下列任何添加物和化学废 :使船舶安全遭受危险或对机械性能有不利影响 ;对人 员造成伤害 ;从总体上增加空气污染。 2 新修订的 ISOΠDIS 8217 ISO 8217 (1996) 已修改 ,并已于 2005 6 月生效。 其主要变化有 : ①以 50 ℃取代原来的 100 ℃作为燃油的 基准黏度。例如 :RME25 将改为 RME180 ,RMG35 改为 RMG380。②RMC10 不再存在。③RMA30RMB30 RMD80 允许的最大密度值降低。④含水量 :燃料油的v> 允许含水量最大值由 1. 0 %(体积分数) 降为 0. 5 %(体积 分数) 。⑤含灰量(灰分) :允许灰分最大值为 0. 10 % (量分数) 的燃料油没有变化 ,但原允许灰分最大值为 0. 20 %(质量分数) 的燃料油 ,新标准为 0. 15 % (质量分 ) 。⑥含硫量 :过去重质燃料油的含硫量允许最大值为 5. 0 %(质量分数) ,新标准为 4. 5 %(质量分数) (1) 对废弃润滑油的限定 (ULO) 。燃油中本不应该 含废机油。如果燃油中钙、锌和磷的含量中项或多项 低于规定标准 ,则可认为该燃油中不含废机油。若 3 均超过标准 ,就认为该燃油中含有废机油。标准为 :30 mgΠkg ,15 mgΠkg ,15 mgΠkg(2)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对 燃 油 含 硫 量 的 要 求。根 据 MARPOL 73Π78 公约规定 ,在得到不少于 15 个国家批准 且其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全球商船吨位 50 %,自符合 上述条件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附则 Ⅵ自动生效。截至 2004 5 18 ,已有西班牙、德国、巴拿马、希腊、瑞 典、新加坡、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挪威、巴哈马群岛、丹 麦、孟加拉、瓦努阿图和萨摩亚群岛等 15 国批准且其商 船合计吨位占全球商船吨位的 54. 57 %。因此 ,MARPOL 73Π78 公约附则 Ⅵ的生效日期为 2005 5 19 日。 MARPOL 73Π78 公约附则 Ⅵ要求 : ①全球范围内船 用燃油含硫量限制 ,最大值 4. 5 % (质量分数) (全球范围 内控制的年均值) ; ②设立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 为特别保护区 ,保护区内船用燃油含硫量最大值为 1. 5 % (质量分数) 波罗的海 :自附则 Ⅵ生效起到强制执行燃油含硫低 1. 5 %,波罗的海保护区有 12 个月的时间来适应 SE2 CAs 的规定 ,因此 ,2006 5 19 日后进入波罗的海区 域的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 1. 5 %的燃油。

v北海和英吉利海峡 : MARPOL 73Π78 公约附则 Ⅵ生 效后 ,该区域将作为SECA ,但要强制执行燃油含硫 量低于 1. 5 %的规定大约在 2007 年下半年。 在进入 SECA ,那些为遵守 SECA 含硫量限制规定 而使用不同燃油的船舶应该留有足够时间让日用燃油系 统中含硫量超过 1. 5 %的燃油被完全冲刷掉 ,在每次换油 操作时每个油舱中低硫 (小于或等于 1. 5 %) 燃油的存 油量、日期、时间以及所在位置都要按要求记录在航海日志中。根据 MARPOL 73Π78 公约附则 Ⅵ第 18 条规定 ,燃油 供应商应证明其所供燃油符合第 18 条的要求。 以燃烧为目的并用于船上的燃油应该在燃油供应通 知单(bunker delivery note) 中详细记录 ,且至少应包括如 下内容 : ①受油船名称和 IMO 呼号 ( IMO number) ; ②港 ; ③供油日期 ; ④船用油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 ; ⑤产 品名称 ; ⑥供应数量 (公吨) ; 15 ℃时的密度 (根据 ISO 3675 测试) ; ⑧含硫量 ( %质量分数) (根据 ISO 3675 ) ; ⑨燃油供应商代表签字认可的声明 ,确保其供应的 燃油符合 MARPOL 73Π78 公约附则 Ⅵ第 14 (1) (4) 和第 18 (1) 的内容。 同时 ,附则 Ⅵ第 18 条还规定 : ①燃油供应通知单应 依照 IMO 制定的导则附有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 样品要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操作的高级船员 在完成加油后加封并签字 ,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 用完 ,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供货后的 12 个月。②供应商 应将燃油供应通知单的个副本保存至少 3 ,以备港 口国在必要时检查和核实。 3 欧盟液体燃料含硫量标准(SL FD) 欧盟液体燃料含硫量标准 ( SL FD) 草稿修正案是 2004 7 ,在欧盟议会对标准进行第二次解释之前由 欧盟委员会达成的政治协议。 2000 7 1 日起 ,欧盟 15 国水域船舶使用燃油 含硫量限制标准为最大值 0. 2 %(质量分数) ,计划自 2008 1 1 日起实行含硫量最大值标准为 0. 1 % (质量分 ) 欧盟液体燃料含硫量标准 ( SL FD) (草案) 规定 :2010 1 1 日起 ,共同体内水域船用燃料允许最大含v> 硫量为 0. 1 %。适用于欧共体内码头靠泊和内陆水域航 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 : ①在码头靠泊少于 2 h 的船舶 ; ②具有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证书的航行于内 陆水域的船舶 ; 2012 年之前航行于希腊领域的特定船 舶。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含硫量超过 1. 5 %的船用 MDO 2006 5 19 日起 ,或者至少在欧盟标准生效 12 月后不再出现在该国市场上 ,还应确保含硫量超过 0. 1 % 的船用 MGO 2010 1 1 日起不再出现在其市场 上。SECA :在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水域限制燃料 油含硫量最大值为 1. 5 % (质量分数) 。强制日期为 : 20065 19 日或欧盟标准生效 12 个月后 ; ②本 SE2 CA 规定生效 12 个月后或欧盟标准生效 12 个月后。 对于来自或去往欧共体任港口的客船 (不论悬挂 何种船旗) ,其在欧盟成员国海域 (专属经济区和污染控 制区除外) 的燃料油的含硫量最大值为 1. 5 % (质量分 ) 实施日期为 2006 5 19 日或欧盟标准生效 12 月后。从 2006 5 19 日起或欧盟标准生效 12 个月 : (1) 包括换油操作的完整的航海日志记录将成为船 舶进入欧共体港口的条件。 (2) 所有成员国领土内销售的船用燃油其含硫量都 应被供应商在燃油供应单中证明符合要求 ,同时提供份密封的油样。 (3) 成员国应采取切必要措施来检查燃油的含硫 : ①船用油样品应符合 IMO 规定和含硫量分析 ; ②燃油 样品和含硫量分析应在船上适当位置取样并在船上密 ; ③航海日志和燃油供应通知单的核查 ; ④样品应表明 日期 ,并指出在该日期业已生效的燃油含硫量最大限制。 (4) 成员国应在规定的条件下 ,允许本国船舶或在本 国领海水域中航行的船舶进行有关排放物消除技术的实 验。(5) 作为使用低硫船用燃油的替代方法 ,成员国应在 规定的条件下允许船只使用业已被认可的排放物消除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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